晋政地〔 2018 〕 97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晋江市
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申请划拨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目供地的请示》(晋政梅 〔 2018 〕 28 号 )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位于梅岭街道双沟社区、池店镇新店村、陈埭镇苏厝村的 3.9704 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给你单位作为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 目建设用地。
二、上述 3.9704 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中,属闽政地〔 2011 〕 641 号文批准的 3.1613 公顷、闽政地〔 2012 〕 1 号文批准的 0.4266 公顷、闽政地〔 2012 〕 30 号文批准的 0.2604 公顷、闽政地〔 2016 〕 30 号文批准的 0.1221 公顷(原地类为梅岭街道双沟社区集体所有的水田 0.2119 公顷、水浇地 0.1422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5763 公顷、其他农用地 0.6723 公顷;池店镇新店村集体所有的水田 0.0798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19 公顷;陈埭镇苏厝村集体所有的水浇地 0.1442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10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960 公顷;晋江市国有的交通运输用地 0.0376 公顷、河流水面 0.0072 公顷)。
三、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五、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 1766520 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耕地占用税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六、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 2011 〕 641 号文、闽政地 〔 2012 〕 1 号文、闽政地〔 2012 〕 30 号文、闽政地〔 2016 〕 30 号文批准的, 我市 2011 年度城市第四批次、 2011 年度城市第二十九批次、 2012 年度城市第七批次、 2015 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指标。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3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晋江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环保局。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9 日印发
(97)关于提供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doc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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