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丰政办综〔2018〕36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丰泽区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丰泽区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洪奕蓉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刘德孟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少容 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局长
委 员:李苏联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李 威 区财政局副局长
洪钟冠 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
黄天祝 区交通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科级干部
郑剑文 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翁小湘 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大强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副局长
张永聪 市工商局丰泽分局党委副书记
江 亮 市城乡规划局丰泽分局副主任科员
苏晓彬 丰泽消防大队参谋
杨冬辉 东海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林松姿 城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侯侨海 北峰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庄璐玲 华大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曾凡俊 东湖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杨晓兰 丰泽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黄仁义 泉秀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詹志鹏 清源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区文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少容同志兼任,负责文物管理日常事务。
附件:丰泽区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丰泽区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政府办
1.统筹、协调文物有关事项,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将各有关部门文物工作履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二、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1.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2.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3.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4.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三、区财政局
1.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保护经费,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
2.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省和市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3.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
1.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区交通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1.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作的文物保护措施。
2.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方位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3.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六、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1.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
2.负责做好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3.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和重点文物的建档工作。
4.配合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5.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
7.负责做好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文物保护情况综合、反馈工作。
七、区环境保护局
1. 依法依规 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安全的活动。
2. 依法 责成有关单位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限期治理。
八、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1.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
3.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4.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九、市工商局丰泽分局
1.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审验文物商店的文物经营资格,合法经营执照。
2.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3.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十、市城乡规划局丰泽分局
1.协调市城乡规划局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十一、丰泽区消防大队
1. 督促文保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设施,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为其提供消防技术指导。
2. 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
1.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做好文保单位日常监管工作。
2.配合做好文物点主要负责人、安全使用管理员以及文物保护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事故、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及执法联动协作制度,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4.配合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5.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
6.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其他文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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