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2017〕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 2015 〕 10 号)、《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发〔 2015 〕 26 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泉委发〔 2016 〕 11 号)、《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永委发〔 2016 〕 14 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永春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研究分析、组织协调我县协调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二)研究制定我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审议我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统筹指导全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实施。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周少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余如一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李连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 员:陈金龙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一烽 县总工会副主席
林建波 县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陈润泽 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今后,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县级领导的,由委员会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自行发文,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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