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7-11-13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泉鲤政办〔 2017 〕 165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鲤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1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闽政办〔 2017 〕 89 号)和《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泉处非办〔 2017 〕 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 本规定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鲤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具体负责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奖励等工作;鲤城公安分局负责举报线索的查证和情况反馈;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举报奖励资金;区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审理和数额认定情况反馈。

  (三)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鲤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举报在鲤城辖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四)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鲤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

  二、奖励条件及原则

  (五)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 .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 .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2 .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3 .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4 .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5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要求的情形;

  6 .根据我区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七)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2 .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3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程序及标准

  (八) 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经核实后,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 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 1 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 5000 元奖励;

  二级线索: 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 3000 元奖励;

  三级线索: 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 5000 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 1000 元奖励;

  四级线索: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 500 元奖励。

  (九)奖励程序按照鼓励举报的原则设定实施。

  1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鲤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后,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区处非办。区处非办地址:鲤城区政府机关大院 4 号楼 720 ;联系电话: 0595-22355030 ;电子邮箱: qzlcjrb@163.com 。

  2 .区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对属于我区范围内的案件线索需完整填写《举报记录表》(样式见附件 1 ),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样式见附件 2 ),由公安机关进行查证。

  3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移送线索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处非办。经公安机关认定情况属实但不符合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的,由区处非办按照本规定第(八)点第四项的标准给予奖励;经公安机关认定属实并予以立案的,区处非办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法院函询举报案件涉案金额的司法判决结果(《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样式见附件 3 ),区法院应在接到函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区处非办根据区法院对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按照本规定第(八)点的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4 .对按照本规定第(八)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拟实施举报奖励的,区处非办应完整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样式见附件 4 ),并附上鲤城公安分局、区法院根据各自职能出具的反馈意见。

  (十) 举报人应在接到区处非办《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内(《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5 ),由本人持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处非办应当记录在案;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励的,由受委托人持奖励通知、委托手续、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奖金发放凭证》样式见附件 6 )。

  四、监督及保密管理

  (十一) 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表、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回执)、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回执)、鲤城公安分局及区法院反馈意见、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奖金发放凭证。

  (十二) 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三)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鲤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十四)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五)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十六) 本规定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 止,有效期 2 年。

  附件: 1 .举报记录表(样式)

  2 .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样式)

  3 .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样式)

  4 .举报奖励审批表(样式)

  5 .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样式)

  6 .奖金发放凭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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