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 2017 〕 59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
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在晋江市内实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本细则申领居住证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居住证管理部门
晋江市公安局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 受理机构 ” )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可代理申领居住证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国土、住建、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组织部、统战部、人大办、法院、教育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金融办、总工会、慈善总会、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待遇的兑现工作。
(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流动人口数量及分布,合理设立受理机构。
村(社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管理、发放等工作。
二、居住证申领
(一)申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居民身份证以及以下相关材料:
1 .符合 “ 合法稳定就业 ” 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2 .符合 “ 合法稳定住所 ” 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 .符合 “ 连续就读 ” 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审核通过后 15 日内发放居住证。
三、政策待遇兑现
(一)子女就学
1 .流动人口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晋江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 1 )学生报名时提供父(母)《居住证》、 “ 劳动合同 ” (或工商户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和户口簿。
( 2 )办学容量压力特别大的镇(街道),如无法全部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求,根据市政府招生意见,采用电脑派位或先到优先等办法解决。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2 .在晋江接受公办高中阶段(包括普高和中等职业)教育的,与晋江籍学生同等享受免收学杂费和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补助的政策。
(二) 申请保障房
1 .申请条件
( 1 )廉租住房: ① 申请人及 共同申请的有直系或抚养关系 的家庭成员持有《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满 5 年; ②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 20880 元(含 20880 元)以下,家庭资产 150000 元(含 150000 元)以下; ③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1 人 20 ㎡ ; 2 人 35 ㎡ ; 3 人 48 ㎡ ; 4 人 60 ㎡ ,家庭人口每增加一人增加 10 ㎡ ); ④ 在户籍地和居住地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正享受保障房政策。
( 2 )公共租赁住房: ①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有直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持有《居住证》,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②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 37070 元(含 37070 元)以下,家庭资产 450000 元(含 450000 元)以下; ③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 ; ④ 在户籍地和居住地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正享受保障房政策。
( 3 )经济适用住房: ①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有直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持有《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满 3 年; ② 家庭人均年收入 20880 元(含 20880 元)以下,家庭资产 150000 元(含 150000 元)以下; ③ 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 ; ④ 在户籍地和居住地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正享受保障房政策。
2 .申请材料
( 1 ) 《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家庭全体成员);
( 2 )婚姻证明(在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证》;如离婚则应提供相应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 3 )户籍地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正享受保障房政策的证明(由户籍地房改部门出具);
( 4 )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资产等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
3 .申请程序:申请对象通过泉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申请 → 向《居住证》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 镇(街道)初审(公示后) → 住建、户籍地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审(公示后) → 登记、轮候 → 配租配售。
(三)购房按揭贷款
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可免于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视申请人员家庭持有住房套数的数量实行差别化的利率,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市国土资源局出示的套数认定为准,具体的首付比例、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四)公共就业服务
1 .享受就业信息和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 1 )申请材料:《求职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 “ 学历证书 ” 。
( 2 )申请程序:求职者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填写《求职登记表》 → 进行职业指导、介绍相关工作岗位 → 凭职业介绍信到企业应聘 → 向职业介绍人员反馈应聘情况,对于应聘不成功的,职业介绍人员将重新介绍工作岗位。
2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的创业指导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等创业扶持待遇。
( 1 )适用对象:持有《居住证》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 2 )贷款额度及期限:高校毕业生独资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合伙经营的,每人不超过 10 万元、总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 1 年。
( 3 )贴息标准及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 4 )申报材料: ①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② 毕业证书、身份证、居住证; ③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 小额贷款合同、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 5 )办理程序:每年 4 月、 10 月受理申请,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兑现到位。 ① 申请人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②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 ③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社会保障
1 .以灵活就业身份(包括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1 )参保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在 我市有固定住所; ② 首次参保年龄:男性 45 周岁以下,女性 40 周岁以下; ③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年龄限制。
( 2 )参保程序:持《灵活就业认定表》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盖章 → 经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 → 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核准 → 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 持《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和本人银行账户到市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
( 3 )缴费标准:按不低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以 20% 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8% 记入个人帐户。
( 4 )缴费方式:选择按年缴纳的,应在每年四月份和八月份将全年应缴款项存入本人的银行账户,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扣缴;选择按月缴纳的,应在每月 1 日前将当月应缴费款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由地税部门月初通过银行扣缴。
2 .退休社会化管理
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退休后,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对原在户籍地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 , 可持《退休证》、《居住证》到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登记,纳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享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六)医疗卫生
1 .流动人口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
( 1 )申请材料:《身份证》、《居住证》。
( 2 )申请流程:向分娩助产机构申请费用减免 → 分娩助产机构对减免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 → 在该对象结算出院费用时直接减免(先由分娩助产机构垫付,后由财政核拨)。
2 .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
( 1 )参合对象: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形的,可自愿参加新农合: ① 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② 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企业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医疗保障。
( 2 )筹资标准及医疗服务:流动人口筹资标准、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和享受的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当年度《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 3 )办理程序:个人携带《居住证》,直接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 各镇(街道)负责相关信息录入、更新、复核和汇总后 → 报送新农合服务中心,并将筹集的个人缴费金额转入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收入户。
( 4 )参合时间:流动人口新农合参合有效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每年第四季度缴纳次年参合费用,具体时间以新农合公告的参合时间为准;新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年度有效期限内可补参合,参合 15 天后生效,每年第四季度缴纳次年参合费用,具体时间以新农合公告的参合时间为准;流动人口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继续缴费或不符合参合条件的,不享受新农合保障待遇。
3 .推行门诊最高限价医疗服务套餐
( 1 )服务对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 2 )套餐费用:具体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定,但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度门诊次均费用的 80% ,不另收诊疗费、注射费、检查检验费、医药费、耗材费等其他费用,超出部分市财政不再对医院进行补偿。
( 3 )套餐适用病种范围:通过临床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可明确诊断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具体病种由各基层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
4 .在惠民医院就医享受相关待遇
( 1 )实施范围:市医院晋南分院、西滨镇卫生院。
( 2 )优惠对象:未在我市参加医保、新农合的流动人口。
5 .特定人群试行住院 “ 先诊疗后结算 ”
( 1 )实施对象: ① 劳动模范; ② 荣誉市民; ③ 美丽晋江人; ④ 见义勇为人士。
( 2 )服务流程:享受对象在市直 4 家医院办理住院时,出示相关证件,由所在医院审核确认后 → 开通住院绿色通道,提供 “ 先诊疗后结算 ” 医疗服务 → 所在医院要根据患者病程进展及医护操作常规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诊疗服务,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或自助查询服务。对因病情需要使用大型设备检查或贵重进口药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 享受对象要认真执行住院 “ 先诊疗后结算 ” 医疗费用分段结算办法,在住院费用达到分段结算标准时,及时向所住医院结算个人应承担的自付部分的费用。
(七)计生服务
1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 1 )服务对象:成年流动育龄人员。
( 2 )所需材料:《身份证》、《居住证》。
( 3 )服务流程:到居住地镇(街道)卫计办开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申请单后 → 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 4 )服务机构:市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
2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的服务
( 1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拟生育的 育龄对象。
( 2 )所需材料:身份证、居住证。
( 3 )服务流程:现居住地镇(街道)卫计办领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代金券并登记相关信息后 → 到市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中心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4 )服务机构:市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中心。
3 .第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 1 )登记对象: 在福建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生育政策拟在现居住地生育一、二孩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 ( 含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 ) 。夫妻双方有一人达到居住半年条件即可。
( 2 )所需材料:登记表(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委托人签字盖指纹);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人《身份证》;承诺书(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字盖指纹);委托书(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委托人签字盖指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住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 3 )登记方式: ① 网上办理; ② 现场办理。
( 4 )登记流程:可选择先网上申请或直接到现场办理。 ① 网上申请:当事人可登陆 “ 泉州市人口信息网 ”→ 点击 “ 流动人口一、二孩生育服务网上申请 ” 悬浮窗口进行登记信息 → 信息提交成功 3 个工作日 → 平台以短信形式通知具体审核办理情况,再持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 ② 现场办理: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到登记机构办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信息核实无误,或已作出承诺的,现场予以办理发放《福建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对于无法现场核实,当事人又不愿作出承诺的,在 10 个工作日核对期限截止后仍无法核实的,暂缓办理。
( 5 )登记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卫计办。
4 .享受晋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安居、成才、致富、保障、亲情等 “ 五大项目 ”
( 1 )补助对象: 符合补助条件,连续在我市居住、工作满 1 年。
( 2 )所需材料:《身份证》、《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 3 )补助流程:持相关证件到现居住地镇(街道)卫计办申请 → 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计办对其提供相关证件及信息进行核实后 → 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 4 ) 补助申请机构: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计办。
(八)法律诉讼
1 .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实行绿色通道,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其起诉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告知其到其他部门处理。
2 .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原告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由原告提交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社区)证明,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7 日内向市法院书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市法院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批准其申请。
3 .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确实无力提供财产担保的,由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社区)证明,向法院书面申请降低担保条件或免于财产担保。市法院应在 5 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降低担保条件或免于财产担保。
(九)临时困难救助
1 .申报条件:流动人口因患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可申请办理城乡临时救助。具体条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2 .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被委托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使用非本人银行卡(存折)的需提供持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在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证明申请人临时困难的材料。
3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供有效材料 → 村(社区)初审 → 镇(街道)审核 → 报民政局审批 → 市财政局下拨资金。
(十)职工医疗互助
1 .单位工会组织持有《居住证》的职工参加活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参加活动的职工名单录入《团体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 、录入参加人员基本信息( EXCEL 格式)。
2 .职工患病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由单位工会或个人到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补助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 2 )医院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等原件;
( 3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则须代办人《身份证》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4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家庭病床审批表》(特指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
( 5 )参加团体互助活动的企业应提供申请人住院前 1 个月企业工资发放单备查;
( 6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结论或手术证明(特指女职工特病申请);
( 7 )申请人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
(十一)政治待遇
1 .参加居住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 1 )参选 条件: ① 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②户籍不在居住地所在村(社区); ③在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居住 1 年以上; ④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2 )参选程序:在选举前到户籍所在地开具不参加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选举的证明 → 持《身份证》、《居住证》、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村(居)委会选举的证明向居住地所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申请参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 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参加选举的申请后 → 即可进行选民登记,参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2 .可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可提名推荐为各级政协委员,符合选举法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选人大代表。
第十八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本市上报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和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将 “ 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参加我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晋江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 的政策体现到报考条件和报名办法中去,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公告规定的办法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十二)申报机动车驾驶证培训、汽车类注册登记
1 .办理汽车注册登记需提供材料:汽车所有人《居住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汽车合格证及购车发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需提供材料:《身份证》、《居住证》。
(十三)办理出入境证件
1 .在我市居住受企业或者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在我市办理港澳商务申请。需提交材料:
( 1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2 )交验《身份证》、《居住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 3 )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 4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须提交《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表》、《企业报备单位信息》、《责任书》和企业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上年度 “ 个人账户对账单 ” 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5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首席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 .在我市居住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就近在我市申请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定居和赴台湾个人旅游除外)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需提交的材料:
( 1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2 )交验《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的申请人,交验《户口簿》);
( 3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3 .外省(市、区)户籍居民,在我市居住 6 个月以上,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换、补发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需提交的材料:
( 1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 2 )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在受理机构所在地居住 6 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 )办理交通运输资格等证件
1 .协助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具备从业条件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提供材料:持《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色证件照 4 张等材料,到泉州市行政审批中心报名参加培训及考试。
2 .在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同等享受本地户籍人口办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证。办理程序:
( 1 )普通卡:无需证件可直接办理,乘车 9 折优惠;
( 2 )学生卡: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乘车 8 折优惠;
( 3 )老年卡: 60 周岁以上老人可持《身份证》、《居住证》办理老年卡,乘车 5 折优惠;
( 4 )寿星卡: 65 周岁以上老人可持《身份 证》、《居住证》 办理寿星卡 , 乘车全免。
3 .与公交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期限内参加培训且取得 A3 驾驶证,一年实习期满后,经公交公司考核合格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发票和居住证,公交公司将分期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培训费用。办理程序:
( 1 )持有《居住证》且年龄 25-45 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 2 )与公交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在协议期限内进行 A3 驾驶证培训;
( 3 )取得 A3 驾驶证且一年实习期满后,到公交公司参加驾驶技能考核,考核通过后与公交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 4 )合同签订后,根据发票上的培训费用将补助逐年打到驾驶员工资帐户。
(十四)落户管理
1 .落户条件:在我市工作满 1 年,且办理《居住证》满 1 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除申请人本人可将户口迁入外,还包括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由家属随迁的可在迁入地址另设家庭户)。
2 .办理程序及时限
( 1 )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落户手续;申请迁入集体户的由用人单位集体户管理人员协助办理。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不核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 2 )在接到核准通知后,省外申请人应先回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省内申请人待原户籍地派出所网上迁出后,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相关管理
(一)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日期。
居住证具备机读和视读两种功能。
(二)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协调完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维护居住证办理设备,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居住证办理制作所需经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依托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记载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公民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处罚。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人拒绝受理、发放的。
2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 .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
5 .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6 .拒不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便利的。
7 .不依法处理侵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8 .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附 则
(一)外国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二)本规定由市综治办会同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三)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已申领人才居住证的,不再申领居住证,享受《居住证》政策待遇。
(四)居住证样式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确定并监制。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施行之前领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均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 期限连续计算。 2014 年 11 月 27 日 出台《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晋委办〔 2014 〕 134 号)同时废止。
市有关单位:组织部、统战部、教育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总工会、慈善总会、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银监办、
抄送: 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3 月27 日 印发
(59)关于印发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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