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文〔 2016 〕 252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0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市排污权储备出让和收入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服务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优质、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及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
(二)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现阶段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 COD )、氨氮( NH3-N )、 二氧化硫 ( SO2 )、 氮氧化物 ( NOX ) 。
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无偿收回、投资入股污染治理设施按比例回收、原价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是指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以拍卖、挂牌和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排污权回购,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市场交易购买排污权的行为。
(三)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简称排污权储备中心,下同),受市政府委托开展排污权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排污权收储出让、技术支持、服务管理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二、收储管理
(一)排污权收储实行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有偿收储,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
(二) 政府排污权储备来源和方式包括:
1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有偿取得的排污权,可通过交易或协商出让的方式由排污权储备中心回购收储;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其中,通过集中供热淘汰的燃煤锅炉(炉窑)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属无偿取得的均纳入政府储备。
2 .排污单位异地搬迁的,如搬迁范围在泉州市以外的,其原厂关闭形成的排污权,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可由排污单位通过交易市场自主出让或由我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协议收回。如搬迁范围在泉州市内的,其原厂关闭形成的排污权除用于其异地建设项目外,多余部分属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可由排污单位通过交易市场自主出让或由我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协议收回。
3 .以 BOT 形式、政府有偿委托服务等形式建设运行的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其减排量纳入政府储备;现阶段,按泉州规定,纳入的政府储备量暂规定不超过国家核算减排量的 30% 。其中晋江市仙石污水处理厂城市联盟项目减排量政府储备办法待泉州明确后再行收储。
4 .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已购的排污权,属政府出让的由政府按照出让价格的 70% 回购;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由排污单位在市场出售,出售价格高于原价部分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归国库。
5 .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原估算购买量,或在建设期因适用污染物排污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无偿取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属政府出让的部分,由政府原价回购或企业自愿出售;属有偿取得的,可由企业自愿通过交易市场出售,出售价格高于原价部分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归国库。
6 .凡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因实施减排措施产生的可交易排污权,应于次年 12 月 31 日前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定可交易排污权,逾期未申请核定的视为放弃,排污权储备中心可直接核定并纳入政府储备。
7 .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可交易排污权,或排污单位愿意直接出让给政府的,由排污权储备中心纳入政府储备。
8 .其它需要储备的来源。
(三)可收储的排污权来源为国家减排核定的项目,排污权储备中心应于每年的 7 月底之前完成收储,其它收储来源视情况及时收储。
(四)为保障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确保我市排污权储备富余,当交易市场排污权价格低于上季度泉州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加权平均价的 50% 时,排污权储备中心可启动排污权回购程序。
(五)排污单位有富余排污权向政府申请回购时,排污权储备中心按不高于上季度泉州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加权平均价的 70% 实施回购。
(六)排污单位逾期未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的,环保部门应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并通知排污权储备中心收回其排污权指标作为政府排污权储备。
三、出让管理
(一)我市储备的排污权重点保障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需求,也可服务泉州市重点项目及其他县市区项目,主要对象为:
1 .晋江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是晋江市市级以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二是晋江市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是污染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四是由于市场供给不足,无法在二级市场获得排污权的建设项目;
2 .泉州市政府、减排办要求出让的非晋江辖区的泉州重点项目;
3 .泉州市其他县市区申请协助解决排污权的项目。
(二)排污权出让原则:
1 . “ 市场主导 ” 原则。即建设项目取得排污权以通过市场购买为主,政府储备出让为辅。
2 .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排污权先储备先投放。
3 . “ 改善环境 ” 原则。即重点、优先支持市级以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等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的项目。
4. “ 保障重点 ” 原则。即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以保障我市重点项目为主。
5. “ 稳定市场 ” 原则。即储备量投放要以缓解交易市场排污权指标缺乏以及抑制和平衡排污权交易价格为主。
(三)发改部门应及时将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通报市排污权储备中心,用于制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
(四)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方式:
1 .晋江市市级以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污染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建设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价格按照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执行,但有偿收储的排污权出让价格不低于收储成本价。
2 .晋江市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价格按照上季度泉州市相应排污权市场价加权平均值(若无,则参照全省排污权市场价加权平均值) 50% 执行,但不得低于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有偿收储的排污权出让价格不低于收储成本价;在储备量可以满足的情况下,个别重点项目交易价格要采取更加优惠政策的,需报市长办公会通过。
3 .因市场供应不足,用于服务企业而投放的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公开竞价,挂牌价格为上季度泉州市相应排污权市场价加权平均值(若无,则参照全省排污权市场价加权平均值),并不得低于泉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偿收储的排污权挂牌价格不低于收储成本价。在只有一家竞拍单位的情况下,可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价格不低于泉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上季度泉州市相应排污权市场价加权平均值(若无,则参照全省排污权市场价加权平均值);有偿收储的排污权挂牌价格不低于收储成本价。
4 .泉州市政府、减排办要求出让的非晋江辖区的泉州重点项目,应提供泉州市政府、减排办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出让方式和价格应在会议纪要、文件中明确提出,排污权储备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给予出让。
5 .泉州市其他县市区申请协助解决排污权的项目,排污权储备中心应根据我市的排污权储备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办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上季度泉州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
(五)当交易市场排污权价格比上季度泉州市相应排污权加权平均价高 50% 以上或我市储备的排污权充裕时,排污权储备中心可向市场投放储备排污权,调控排污权市场价格。
(六)为保证排污权有效利用,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在政府储备量充裕的情况下,针对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剩三年及以下的部分,排污权储备中心可每年拿出该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市场投放排污权。
四、实施与监督
(一)排污权储备中心应将排污权储备、出让信息及时录入全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信息系统。
(二)环保、财政、发改部门应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联动监管机制。环保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并根据排污权回购的需求提供资金保障,纳入预算管理。发改价格部门依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核定及有关事项的复函》相关条款规定,负责对排污储备和出让价格实施监管。
(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政府授权排污权储备中心委托交易机构代为执收,资金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使用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交易平台建设维护、污染减排项目等方面。
五、其他
(一)排污单位申请政府回购排污权程序:
1 .排污单位向市排污权储备中心提交申请;
需提供材料:
( 1 )晋江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见附件 1 );
( 2 )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凭证;
( 3 )其他可出售排污权的证明。
2 .市排污权储备中心拟定回购指标、价格经环保局审查后上报市政府;
3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排污权储备中心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回购;
4 .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将回购的排污权进行储备并报泉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备案;
(二)储备排污权出让程序:
1 .符合出让对象的排污权需求企业向市排污权储备中心提交申请;
需提供材料:
( 1 )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出让申请表(见附件 2 );
( 2 )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意见;
( 3 )符合政府储备出让相关证明材料。
2 .属于晋江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将相关材料送至晋江市发改局进行初审;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建设项目,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将相关材料送至晋江市经信局进行初审;
属于市级以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污染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市场供应不足,无法获取排污权项目,由晋江市环保局进行初审;
3 .市排污权储备中心根据本管理规定拟定出让指标、价格及方式经环保局审查后上报市政府;
4 .经市政府同意后报泉州市储备管理机构;
5 .经泉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委托交易机构出让排污权。
(三)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国家及省政府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晋江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2 .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出让申请表
附件 1
晋江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联系电话
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缴有偿使用费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缴费日期
富余
排污
权来
源的
说明
(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原因或措施)
申请回购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吨 /年)
氨氮
(吨 /年)
二氧化硫
(吨 /年)
氮氧化物
(吨 /年)
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意见
晋江市环保局意见
晋江市政府意见
附件 2
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出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所需
排污量
COD : 吨、氨氮: 吨; 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
申请政府排污权出让类型
□晋江市市级以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污染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
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
□晋江市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市场供应不足,无法获取排污权项目
拟申请政府
排污权出让量
COD : 吨、氨氮: 吨; 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
发改 /经信
部门初审意见
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意见
晋江市环保局意见
晋江市政府
意见
备注:发改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属于晋江市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经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属于晋江市市级以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污染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市场供应不足,无法获取排污权建设项目;并拟定出让指标、价格及方式。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保局、城投公司、集成电路园区建设筹备组。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环保局,晋江市市委办、人大办, 市有关领导 。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0 月13 日 印发
(252)关于印发晋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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