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政办〔2016〕265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港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泉港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泉港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增加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泉港区政府网站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区各级各单位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3.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4.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5.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7.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8.区数字办负责全区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区网安办负责全区政府网站安全指导和检查。各级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下属单位网站的规划指导工作。
二、网站开设、改版及关闭
1.区政府必须设立综合门户网站,且不可以关停。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依需要开设网站。各单位开设网站须进行必要性、技术、设备及保障能力的评估,同时向区数字办提交申请,待区数字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设。
2.新建网站要将网站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改版网站要将变动后的网址和栏目链接地址在报送系统中更新。
3.政府网站要严格关停标准和程序,如需整改或改版升级,应在确保网站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暂时关停每年不得超过1次,关停时间不超过60天。拟永久关停的政府网站要在报送系统中向上级申请,待上级审核通过后方可关停。关停的网站要做好内容迁移和公告等工作。
4.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政府网站建设单位要对网站建设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技术上缺失人力、财力保障的网站要迁移到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统一管理,信息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的单位,要申请关停。
三、栏目设置及要求
1.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1)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2)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3)互动交流。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2.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3.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1)本地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2)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3)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4.镇(街道)及政府部门网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设置;
(二)规划计划、人事信息、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
(三)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四)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五)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5.政府网站应当开设办事指南栏目,办事事项要具备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6.区政府网站应开设在线访谈、领导信箱和意见征集、效能投诉等互动类栏目,镇(街道)及部门网站应设置领导信箱、网上调查等栏目,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
7.领导信箱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进行来信选登,及时公开反馈情况(例如“本月收到邮件20封,直接答复15封,5封已转交相关单位处理”),如未收到群众来信,应每隔3个月公开反馈情况。
8.领导信箱可与泉州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配合共建,领导信箱可采集泉州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诉求件发布。
四、内容保障要求及监督通报机制
1.政府网站要明确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规范网站建设管理,建立办公室、业务科室和信息中心“三位一体”的信息发布长效机制。
2.政府网站首页栏目尤其是工作动态类栏目要保证有两周内的信息发布。通知公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栏目要有六个月内的信息更新,其它栏目要有一年内的信息更新,决不允许出现空白栏目。
3.国务院、省市每季度对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纳入县(区)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区数字办要建立区内季度通报制度,并将通报内容与单位绩效挂钩。不合格网站被区级通报每次扣0.2分,被国务院、省市通报的,扣分翻倍。
4.区政府每年开展政府网站工作人员培训,由区数字办具体组织实施。
5.网站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能力的培训及考核。
五、信息安全
1.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2.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3.建设政府网站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站安全保护系统,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4.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5.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经常进行应急安全演练。
6.政府网站应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六、运行维护
1.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1)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2)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3)在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由主网站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子网站负责。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2.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2)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3)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4)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能链接;
(5)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6)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7)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级行政区域以外。
3.政府网站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区数字办。
4.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品牌栏目建设、特色服务推广、线上线下交流、邮件推送等形式,不断扩大网站的用户覆盖面和使用效率。
七、附则
1.本规定由区数字办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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