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陶瓷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实施意见
来源:德化县政府 2015-05-25 00:00 阅读人数: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推进知名品牌带动战略,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和提高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的有力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县陶瓷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工作,做大做强我县陶瓷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品牌类型

  鼓励在德化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陶瓷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华老字号”,“中国陶瓷行业名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老字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省级以上(含)国内外知名品牌。

  二、奖励标准

  在德化按章纳税,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保护标志的陶瓷企业。

  1.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商务部“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2.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标准项目,按所获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第一起草单位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在前8位)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在前5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通过省级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验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福建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获得中国陶瓷行业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对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收购国际品牌,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50%但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定期开展收购国际品牌案例评选,对优秀收购案例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奖项的,只奖励一次,不分别奖励(含不同年度获得);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系列称号的,只享受最高数额奖金(不同年度获得的累加计算),不重复奖励。

  三、扶持政策

  1.项目用地保障。具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在申请企业项目用地时,给予优先安排。对企业扩大生产、新上项目需要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负责合理调剂供地计划,优先给予保障。

  2.协调贷款帮扶。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权和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创新渠道,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企业发展。

  3.技改项目优先。支持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其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县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组成重点项目组提供相关服务,减免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收费,享受相关资金支持。

  4.产品推广保证。在政府采购中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县拥有知名品牌企业的产品。在各种对外交流活动中优先推广、优先采用、优先宣传我县的名牌产品。

  5.对外推介支持。新闻单位要积极营造创牌氛围,积极宣传我县的知名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对企业广告费用,县直各新闻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优惠。有关部门在各类招商活动中,要重点组织推介我县的各类名牌产品,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利用技术创新平台,大力支持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并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支持,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

  6.品牌平台建设。建立县品牌培育、宣传、维护专项经费制度,专项经费经县品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注重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创新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四、组织保障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鼓励陶瓷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品牌办,具体负责争创品牌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2.强化审批服务。切实加大对申报品牌的审批服务力度。对企业申请办理知名品牌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为牵头责任单位,成立专门协调服务班子,负责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条件和做好服务工作。同时,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上沟通,做好对上审批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3.加强品牌保护。对知名品牌实行重点保护,建立政府保护机制,及时查处各种仿冒制假、不当竞争及其他侵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名品牌产品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品牌办负责解释,县政府及其办公室之前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文件相抵触,以本文件为准。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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