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文〔 2016 〕 97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高新技术产业是战略性先导产业,是最具爆发力、最具含金量、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市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结合晋江实际,就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 瞄准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制约问题,把握好新旧产业交替和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 “ 双创 ” 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引进 等方面, 推动要素资源向高新集中、政府投入向高新倾斜、龙头企业向高新转型, 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辐射带动力,将晋江建成福建乃至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晋江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提供技术和产业支撑。
(二)发展目标
—— 总体目标:力争到 2020 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提高到 16%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全部规上产值的比重达到 20% 。
—— 产业发展目标:重点推进高端装备制造(智能装备)、新材料、光电信息产业、海洋经济产业等产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等其他领域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领域转移。到 2020 年,力争高端装备制造(智能装备)产业超 800 亿元,新材料产业超 300 亿元,光电信息产业、海洋经济产业超 100 亿元,互联网经济规模达到 300 亿元,现代服务业增加值突破 1000 亿元。
—— 企业发展目标:到 2020 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100 家,其中年产值过 10 亿企业 10 家,年产值过亿企业 35 家。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数据库,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500 家, “ 科技小巨人 ” 企业 300 家,创新型企业 100 家。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实施高新企业倍增计划,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1 .全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的采用与辐射,催生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换,逐步实现企业质变,从而扩张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登记制度,完善培训、辅导机制,对后备库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和支持,推动面广量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入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助于我市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全市高新产业快速发展。
( 1 ) 在晋江市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中,设立晋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引导专项,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大力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 2 )对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予以 50 万元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予以 20 万元补助。
( 3 )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复审通过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予以 30 万元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予以 10 万元补助。
( 4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 按完成迁移后剩余的有效期占完整有效期的比例给予补助。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一次性予以 50 万元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一次性予以 20 万元补助。
( 5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率。
2 .全力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大力培育以科技型 企业 —— 科技小巨人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创新型企业为梯队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激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力,瞄准 新材料、光伏电子、集成电路、海洋生物及海洋相关产业、智能装备及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及零部件等产业方向, 重点引进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属于行业前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高、拥有核心技术、成长性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影响行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
( 1 )对命名为 “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 ” 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 泉州市科技小巨人 ” 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 2 )对命名为 “ 国家创新型企业 ” 、 “ 福建省创新型企业 ” 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
(二)实施创新平台提升计划,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1 .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突出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层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绩效,着力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制一批重大战略产品。
( 1 )高新技术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300 万元。
( 2 )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2 .加强科技创业平台建设。围绕晋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不断完善 “ 创业苗圃 — 孵化器 — 加速器 ” 链式孵化机制,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器,探索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培育具有前瞻性、成长性、带动性的高新技术企业。
( 1 ) 获国家级认定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孵化器运营商奖励 100 万元,省级的奖励 50 万元,泉州市级的奖励 30 万元。
( 2 )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别按照每家 20 万元、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计算,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三)实施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促进高新产业裂变发展
1 .加快产业共性技术突破。强化科技财政的导向作用,每年安排 1000 万元研发资金,通过事前补助的方式,超前布局石墨烯、机器人、物联网与云计算、微电子、生物医药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研发项目,努力在若干重点新兴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支持晋江市高新技术企业主动承接各类国家计划项目,提高我市高新技术研发水平,增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 1 )高新技术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对在晋江建设实施的项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2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晋江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重大科技专项,给予 50-100 万元的项目研发经费。
2 .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区域的竞争力。
( 1 )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 2 )企业开发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每项一次给予 4 万元补助。
( 3 )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进行补助,每个申请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补助标准按申请对象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低于 1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30 万元。
(四)实施产学研合作计划,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1 .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研发突破一批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支撑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战略性产品和先导性产业。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为导向,引导我市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组建一批全国性、全省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的研发,促进科技资源和科研成果共享。
( 1 )对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 20—50 万元资金支持。
( 2 )对与一般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 15—30 万元资金支持。
( 3 )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其中,对由我市 3 家以上联盟成员牵头组织实施、针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并经论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给予 100 万元以上资金支持;对各级高新技术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2 .大力引进国家级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所。整合利用中科院 等 7 家 “ 国字号 ” 机构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建设集检测、标准、研发 “ 三位一体 ” 的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结合晋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探索具有晋江特色的技术转移模式,重点支持国家级产业联盟、研究机构、著名高校在晋江设立分支机构,促进高端科研成果在晋江落地,形成 “ 研究所 + 孵化器 ” 的一体化布局, 生产一批有产业技术对接和产业化项目 。
( 1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 港澳台知名大学 在晋江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晋江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 100 万元的项目经费资金。
( 2 )对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产业研发检测机构,按年度运行经费的 20% 补助,期限 2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五)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培育产业服务新业态
1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推进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和 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展示晋江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开展创新项目与生产力对接活动,实现技术交易,强化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 1 )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在我市转化落户的技术成果,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 15—50 万元资金支持。
( 2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 3 )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晋江市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上引进非关联企业、科研院校,专利权人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按技术交易额 10% 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平台运营机构促成晋江企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技术交易额的 5% 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年度不超过 200 万元。
2 .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化战略,推动高新技术服务业与高新技术制造业相融合,推广 “ 产品制造 + 服务 ” 、 “ 终端产品 + 服务 ” 等模式的发展。 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使我市的科研条件、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交易、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服务中介、金融服务、资讯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体系。
( 1 ) 对在晋江市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并为晋江市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 2 )对在晋江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为晋江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 300 元,年度最高不超 10 万元。
(六)实施人才强企计划,搭建创新型人才高地
1 .加快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全面实施高层次人才 “ 海峡计划 ” ,坚持引进项目与引进人才相结合,以项目资金带动人才 引进,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带团队、项目、技术前来晋江创业,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1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 优秀人才,根据《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政文 〔 2015 〕 87 号),经认定,按照一至五类,享受优秀人才津补贴、购房补贴、学术活动资助等政策。
( 2 )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根据《关于加快引进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的若干意见》(晋政文 〔 2015 〕 83 号)和《晋江市引进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晋委办 〔 2015 〕 204 号),经评审,按 国际一流水平、国际高端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优秀水平、高成长性等五大类别分别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保障、成果转化资金、政府社会风险投资、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其中创业启动资金最高分别为 500 万元、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和 20 万元。
2 .加快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下放科技成果获得的 奖励资金使用权,直接交给科研项目完成人员,提高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 晋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获奖项目奖金直接发给获奖项目完成人员。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市政府加强协调和督促,系统研究、统筹协调高新技术产业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建立 “ 一把手 ” 亲自抓,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具体抓、科技副镇长(主任)协助抓的新体制。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机制,将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 R&D 投入纳入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工作时,要求其建立研发投入统计台账,提供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并作为审核批准或享受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本措施的要求,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形成合力。 建立和完善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统计监测体系,对全市高新技术及产业进行统计监测,对应纳入统计而未纳入统计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及时增补。 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服务环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认定、项目审核等方面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晋江电视台、晋江经济报等专业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跟踪报道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大力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事迹和发展经验,树立一批高新技术示范企业。
四、附则
(一)本措施中,同一企业(机构)、项目(技术)及产品,多级获奖(配套补助)的,以最高等次奖励补助,不予重复奖励补助。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 “ 三合一 ” 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措施有效期 3 年,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行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止。此前出台的政策、意见及相关办法等与本措施重复或有冲突之处的 , 以本措施为准。
(五)本措施 由市 科技 和知识产权 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5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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