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政〔2016〕12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7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受理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林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市农办负责办理,待另行通告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从2016年6月27日起市农办、市海洋与渔业局分别停止受理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业务。从2016年6月27 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在2016年6月27日前依法受理申请并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五、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石狮市八七路241号房地产交易大楼),咨询电话:0595-88711016。
特此通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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