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历史遗留畜禽养殖场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石狮市政府 2016-07-04 00:00 阅读人数:1

  狮政办〔2016〕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石狮市历史遗留畜禽养殖场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石狮市历史遗留畜禽养殖场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畜禽禁养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和毁林建设畜禽养殖场所以及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进行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一年时间,全面关闭取缔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并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对腾出土地进行植树绿化或复垦(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60%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建立“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巡查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拆除新增畜禽养殖场(点),严控回潮反弹。

  二、实施步骤

  (一)排查登记造册。由市农办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摸清各镇(街道)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并根据要求填写《石狮市历史遗留畜禽养殖场点排查登记表》(附件),对养殖种类、数量、规模和涉嫌违法占用土地、损毁林地建设的养殖栅舍及配套设施等进行拍照存证、登记存档。此项工作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

  (二)限期关停退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排查的情况,牵头联合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下发限期关停退出通知书,限期自行处置养殖的畜禽并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

  (三)强制取缔拆除。对逾期未能自行处置养殖的畜禽并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联合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拆除,并追究出租者的违法责任。

  (四)植树绿化恢复。对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后腾出的土地,由市农办牵头负责,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进行植树绿化恢复、复垦,加强管理,防止回潮反弹。

  三、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畜禽禁养禁建政策规定宣传,组织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进行排查登记造册,跟踪督促畜禽养殖场(点)业主在限期内自行处置养殖的畜禽并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组织市直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处置养殖的畜禽依法依规进行清除并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清理拆除后残留的建筑垃圾并配合市农办开展植树绿化、复垦;核发兑现关停退出补助经费。落实巡查管理责任,建立村(社区)巡查管理报告制度,对新增畜禽养殖场(点)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协调并会同市直职能部门联合处置,严控回潮反弹。

  市农办负责畜禽禁养禁建政策规定宣传,牵头对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进行排查登记造册,严格生猪苗来源控制,指导现有成栏生猪转移处置;依法查处违法砍伐树林占用林地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对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腾出的土地进行植树绿化、复垦恢复生态环境;制定畜禽养殖关停退出补助方案并协调落实兑现;协调晋江市联合取缔跨境畜禽养殖场所;配合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禁养禁建政策规定宣传,参与对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进行排查登记造册,依法查处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配合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畜禽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的行为;配合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畜禽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的行为;配合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执法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畜禽养殖关停退出补助资金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配合联合执法现场断电、断水,保障执法拆除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点)业主在限期内自行处置养殖的畜禽并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农办申请关停退出补助资金拨付给畜禽养殖场(点)业主;拒不处置养殖畜禽并拆除养殖棚舍及配套设施的,不予以补助,并依法依规清除养殖的畜禽和拆除养殖棚舍。

  (二)市政府将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其中2016、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值1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各占0.5分),由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会同效能办实施,年度任务不完成的不予以得分。2018年以后,新增一起扣年度绩效0.4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各占0.2分)。

  附件: 石狮市历史遗留畜禽养殖场点排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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