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晋江市政府 2015-12-25 00:00 阅读人数:1

  晋政文〔 2015 〕 310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文〔 2007 〕 151 号)同时作废。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晋江市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江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 .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镇(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 .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 .《晋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有害有毒气体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难分别制定了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和续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事项从本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及社会力量的救助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为主,实行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 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 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利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危险目标的日常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五)应急预案 体系

  本预案是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现场处置方案组成。本预案与《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具有衔接、联动的关系。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室。专业协调机构为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镇(街道)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组成包括驻晋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边防、交警、海事、电力、电信、移动通信、市政园林、环保、卫计、交通、农业、水利、气象等单位专业抢险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泉州市救援力量等。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 “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 ),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见附件 1 ),其主要职责是:

  1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和预防工作;

  2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 .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 .向市委、市政府和泉州市政府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副处级干部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办、人武部、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总工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广电局、旅游局、人防办、地震办、农机站、机场公司、商业集团、供销社、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烟草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民宗局、红十字会、良种场、晋江海事处、港口局围头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边防大队、武警中队、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人保财险晋江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晋江经济报社、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 市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 ” ),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街道)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 .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时,配合上级政府开展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应急结束等工作,并统一对外发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3 .核实确认应急结束条件,向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同意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涉及多个领域、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较大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长或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必要时报请泉州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 .抢险救援组:由驻晋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边防、交警、海事、电力、电信、移动通信、市政园林、环保、卫计、交通、农业、水利、气象等单位专业抢险队伍组成。主要任务: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营救和转移受伤者、搜寻生存者,转移遇难者尸体;消除危害源,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危险场所;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

  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援救工作,按照 “ 就近就快、专业对应 ” 的原则快速转送伤员;负责临时救护场所及事发地的卫生防疫、监督监测工作,控制传染源传播,指导现场应急人员加强个人卫生防护,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卫生安全;负责现场伤员伤情判断、住院治疗伤员伤情统计和报告。

  3 .环境保护组:由消防、环保、市政园林、农业、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污染情况;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

  4 .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武警、边防、海事、交通、交警、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建立警戒区域,保卫撤离区重要目标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持安置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分子;负责事发地道路、空中、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5 .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市经信、商务、交通、财政、民政、卫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组织、调集、运送及安排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药品、器械,尽速启动财政应急资金并拨付到位。

  6 .人员安置与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主要任务:指挥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和避难场所安置群众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7 .技术咨询组: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类别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专家组成。主要任务: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检验检测技术检定,评估事故现场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发展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8 .通信保障组:由移动通信、联通、电信、人防、公安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调用应急通讯网络,增设特殊通话频率,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与上下级政府、各应急救援组织、医院和新闻媒体的通讯畅通。

  9 .社会动员组:由市政府或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主要任务:根据灾情的严重情况或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红十字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10 .善后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由市政府和卫计、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红十字会、保险公司、事发单位及村居(社区)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基本生活;勘查现场,快速理赔;临时保管遇难者遗体;为遇难者家属查找亲人下落提供咨询服务,安排遇难者家属食宿,安抚遇难者家属,安定稳定群众情绪等。

  11 .新闻发布与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事故发生类别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管理工作。

  12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联络员负责联络。主要任务: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13 .事故调查组:市政府组织或由市政府授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事件经验与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 .市政府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 .市安办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3 .市人武部根据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重建工作;

  4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工业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5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规划;

  6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产与调运;

  7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商品储备和供应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规定程序动用市级商品储备稳定市场;

  8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0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殡葬、救助服务及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灾难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 .市人武部、公安局、民政局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工作;

  1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13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地质公园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5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和城镇燃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6 .市行政执法局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17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客、货运企业、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从业单位和市辖内河水上交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并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18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规模化的农业种植、养殖企业、畜禽屠宰场及林业企业和农业机械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9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港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以及负责海洋监测;

  20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1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经营场所及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医疗救援和相应的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各镇(街道)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3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放射性物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

  24 .市总工会负责宣传各级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生产应急意识;

  25 .市民宗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6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酒店等)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7 .泉州晋江机场公司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8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市供电公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完善各项供电公司应急预案,提供其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9 .晋江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海上人员救助和海域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0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晋江海事处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31 .市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32 .市地震办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3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4 .市人防办负责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35 .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围头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其审批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的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港口岸线、港口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6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7 .市烟草局负责组织协调烟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8 .市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及运营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负责提供应急救援通信保障;

  39 .人保财险晋江分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40 .晋江经济报负责将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益性义务宣传范畴,定期刊登宣传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常识;

  41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事故灾难预警及救助信息,引导媒体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42 .市直对应的主管(行业)部门负责所属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液氨使用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直有关单位按照晋江市委编办 “ 三定 ” 职责及 《晋江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规定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与市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办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办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七)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通讯救援队伍、供水应急救援队伍、电力救援队伍、环保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疏散救援队伍、媒体应对队伍和新闻发言人等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八)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 110 指挥中心、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上级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值班室应立即报告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监局、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侨台外事局,侨台外事局应按相关预案实施。

  (二)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抄送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街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若认为情况特别严重,应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泉州市、省政府安委会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三)预警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预警调整或解除预警。

  (四)预防与应急准备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对本行业和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救援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市安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安办、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采取以下措施:

  ( 1 )按照相关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 2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 3 )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 4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 5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 6 )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 7 )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 Ⅰ 级响应、 Ⅱ 级响应、 Ⅲ 级响应、 Ⅳ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 Ⅰ 级响应: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国务院或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 Ⅱ 级响应:

  ( 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l 亿元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2 ) 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 3 )跨设区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 4 )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 Ⅲ 级响应:

  ( 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 2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 3 )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 4 )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 Ⅳ 级响应:

  (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 2 )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二)分级响应

  1 . Ⅰ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 Ⅰ 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 . Ⅱ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 . Ⅲ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泉州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泉州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泉州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泉州市政府组织实施 Ⅲ 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泉州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 . Ⅳ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或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超出自身应急救援能力或事故灾难、险情的严重程度扩大时,应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市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当启动 Ⅳ 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已制定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响应,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

  2 .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

  3 .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4 .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

  5 .及时向市政府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6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事故类别,依照《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涉及以下 17 类事故的主要响应单位:

  1 .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

  2 .生产性火灾事故: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3 .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局、泉州港口局围头分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4 .民爆品事故:市经信局(生产、经营)、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5 .海上交通安全事故:晋江海事处,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6 .内河交通及港口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晋江海事处、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7 .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8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市市政园林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10 .旅游安全事故: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民宗局、市水利局。

  11 .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市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

  12 .电力安全事故:市供电公司,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

  13 .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泉州晋江机场公司,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14 .渔业安全事故: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晋江海事处。

  15 .校园安全事故: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

  16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

  17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公安局。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当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的镇(街道)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 .辖区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2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治措施;

  3 .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 .实施医疗救护、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 .主动与市应急办及市安办、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五)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响应

  当 Ⅳ 级应急响应超出自身应急救援能力或事故灾难、险情的严重程度扩大时,市安办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市一级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 .需要由市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时,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 .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 .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泉州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

  7 .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8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领导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 1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

  ( 2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 3 )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

  (六)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 .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 .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 .负责指挥和调度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物资;

  4 .根据实际情况指挥应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 .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及镇(街道)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对事态实施实时监测。分析结果和制定的方案应及时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6 .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挥与协调

  进入 Ⅳ 级以上响应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或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救援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和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应通知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 .市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 1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 2 )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 3 )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 4 )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 5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

  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 1 )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 2 )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 3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 4 )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 5 )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 6 )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 7 )必要时通过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八)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超出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请泉州市安办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特别重大的呈报泉州市政府决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决定。跨镇(街道)、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办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市政府决定。

  (九)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计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请求,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需要时,向泉州市卫生计生委请求支援。

  (十)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十一)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企业应当与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 .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 .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十二)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处置能力时,可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十三)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

  (十四)信息发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沟通,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五)应急救援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结束,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结束,由泉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泉州市政府宣布。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结束,由市政府报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结束,由事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泉州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一线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2 .保险机构按规定及时受理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需求。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大、重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泉州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有关主管(行业)部门按法律、法规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晋政文〔 2012 〕 51 号)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完成本次事故的 “ 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 后,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自行解散,各成员撤回原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市政务网、电子政务平台以及互联网建立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智慧安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送。

  如通信线路中断,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二)应急救援保障

  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救援大队要在事故灾难发生时发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作用。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义务消防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向泉州市政府请求,协调民航、交通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交通、市政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应当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建立完善事故医疗救援绿色通道,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5 .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经信局、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

  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街道)协调解决。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 .社会动员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级各部门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由泉州市政府组织提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由市政府负责提供。各镇(街道)负责提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应急避难所需要场所。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救援知识。

  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领导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 .演练

  市安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市安办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市安办每年至少组织 1 次联合演习。各级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将演练情况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办。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二)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

  市安办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安办结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 )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 2 )防止或应急救援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 2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 3 )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 5 )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7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救援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沟通与协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与外县(市)区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外地应急救援活动,开展县(市、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007 年 7 月 16 日 晋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晋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政文〔 2007 〕 151 号)同时废止。

  九、附件

  1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2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3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4 .晋江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名单

  5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6 .晋江市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7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8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9 .晋江市行政区域图

  (310)关于印发《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doc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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