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
来源:晋江市政府 2015-11-27 00:00 阅读人数:1

  晋政文〔 2015 〕 292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安海区域

  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选房

  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

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提请审核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实施办法的请示》(晋安改指〔 2015 〕 10 号)收悉。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同意《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实施办法》,请认真做好项目的回迁安置工作。

  此复。

  附件: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实施办法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

  旧城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做好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选房安置

  选房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选取相应的安置房,在选房当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交接手续。

  (二)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由市、镇、村(社区)各级有关单位人员、被征收人代表、社会各界人士组成选房安置监督组负责选房安置工作全程监督;征收人将选房安置公告、选房流程、安置房源、选房顺序、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 .有序选房原则。征收人根据《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选房证顺序号》载明的选房顺序,以日为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选房对象有序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遵照选房流程,在房源确认日(即房源签认日的前一日)进行房源确认,并在房源签认日签订《安置协议书》。

  3 .总量调控原则

  ( 1 )安置房源总量调控。征收人根据总产权调换情况,结合安置房源实际,提供略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和套数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 2 )调换面积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产权调换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严格控制扩购。

  ( 3 )住宅房源区间调控。征收人依据住宅安置房源实际情况设定意向户型对应的面积区间。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面积区间内,依据《安置房户型意向表》进行选房。

  ( 4 )住宅套数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应依据《安置房户型意向表》的户型、套数进行选房,不得随意调整意向户型及套数。被征收人根据产权调换面积按意向户型相对应的面积区间依次选取安置房时,已选取的面积已达到产权调换面积的,剩余的意向户型原则上不再继续选房。

  ( 5 )店面等面积调控。店面实行等面积安置(照顾购买),不按原征收店面间数安置,由征收人依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设定安置面积区间对应的最大可选间数进行调控安置。

  4 .差价互补原则。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差价款,超面积安置部分、安置不足部分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结算差价款,实行多还少补。

  二、房源

  (一)安置房源

  本项目安置房源包括住宅、一类店面、二类店面、三类店面、四类店面(二楼店面),由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产权调换情况进行合理调配。安置房源所在小区、楼栋、单元、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详见《安置房源公告》及《安置房户型图册》。

  ( 二)安置房面积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三、流程

  工作流程:

  (一)公告送达。由征收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选房顺序号公告》、《安置房源公告》,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安置实施办法》、《宣传问答》、《选房安置告知书》、《安置房户型图册》等材料。

  (二)宣传解释。征收人安排安置工作组向被征收人提供选房咨询指导服务。被征收人应自行阅读征收人发放的相关材料,高度重视选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向安置工作组咨询不明事宜。

  (三)熟悉房源。征收人开放一定数量的样品房在现场交房组的指导下供被征收人参观。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图册》、每日发布的《选房名单公示》和《选房结果公示》,提前熟悉房源情况。

  (四)通知选房。征收人根据每日安排的选房对象名单发出《选房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五)资格审查。被征收人应在房源确认当日规定时间,到选房现场(各安置工作组),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完整的选房材料,由各安置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房源确认;材料不齐的,应在材料补齐后方可参加房源确认。

  (六)房源确认。被征收人在安置工作组指导下,根据选房顺序、意向户型、可选房源等情况进行选房,备选相应房源,填写《房源确认表》,并在房源确认当日下午 4 : 30 前提交《房源确认表》,安置工作组应根据被征收人填写的《房源确认表》进行统计排序;在房源排序时出现冲突的,选房顺序号在后的被征收人应及时进行变更。被征收人提交《房源确认表》并经安置工作组进行房源排序确认后不得变更。如被征收人未在下午 4 : 30 前提交《房源确认表》或在房源排序确认后要求变更的,应安排在当日下午最后一名重新进行房源确认。

  (七)房源签认。房源签认时间为上午 9 : 00 至 12 : 00 ,被征收人经资格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征收人叫号后 2 分钟内进入选房室,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选房并签订《房源签认表》,选房结果同步公示。被征收人选房套数在 5 套以内的(含 5 套),选房时限为 10 分钟;选房套数在 5 套以上的,选房时限为 15 分钟。如被征收人在房源签认时要求变更《房源确认表》中确认的户号,必须安排在当日下午最后一名重新进行房源确认。

  (八)财务结算。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订《财务结算表》,征收人发放《缴款通知书》。

  (九)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测量公司提供的《安置房户型平面图》,当场签订《安置协议书( Ⅰ )》,同时按所选安置房的套数情况分别签订《安置协议书( Ⅱ )》。

  (十)房款缴交。被征收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清补差房款,其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户型清单》、《交房通知书》、《安置协议书》给被征收人。

  (十一)房屋交接。被征收人凭《户型清单》和《交房通知书》,到所在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安置房交接等相关手续。

  (十二)办证收件。在安置房具备办证条件后,由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提交办证相关材料,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登记。

  四、选房

  (一)材料提供

  1 .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安置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

  ( 1 )《选房顺序号》;

  ( 2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 3 )公民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如被征收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附复印件)。

  2 .属于继承、委托、判决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还应在房源签认日的前 3 天向安置工作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3 .《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征收人为两人及以上,共有权人要求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内部分割析产的,应在房源确认当日提供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内部分割析产协议书,并由全体共有权人共同委托不超过两人作为受托人在房源签认日办理选房安置相关手续。

  4 .遗失材料的处理:

  ( 1 )被征收人遗失《选房顺序号》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的,应在选房前提供在《晋江经济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出具《具结保证书》,并在选房现场进行公示。

  ( 2 )被征收人遗失公民身份证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3 )被征收人遗失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二)选房方式

  1 .住宅选房方式

  ( 1 )套数调控。依据产权调换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被征收人选取的住宅套数应符合《安置房户型意向表》的套数,不得随意增加意向套数。

  ( 2 )区间对应。征收人根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确定各意向户型相对应的面积区间,具体详见《安置房源公告》。在安置房源满足意向户型时,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意向表》载明的意向户型按相对应的面积区间选取安置房,不得随意变更对应区间。

  ( 3 )调配安置。 ① 安置房源不能满足意向户型时,被征收人应服从安置面积总量调控原则,实行合理调配安置,在满足产权调换面积的前提下,选房时应在房源充盈的户型区间内选房。 ② 被征收人未填写《安置房户型意向表》的,依据产权调换面积实行等面积合理调配安置;被征收人应先选取大户型,后选取小户型(小户型指 45 、 60 、 75 平方米等三种户型,大户型指除此之外的其他八种户型),每个产权户选取的小户型不得超过两套,且最后一套应选取与剩余可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意向户型或以下户型。

  2 .店面选房方式

  ( 1 )类别对应。新建店面房源由征收人统一调配,原一类店面安置新建一类店面,原二类店面安置新建二类店面,原三类店面安置新建三类店面,原四类店面实行集中安置新建二楼店面,被征收人应根据新建店面房源对应类别进行选房安置。

  ( 2 )间数调控。征收人根据原店面可安置面积 D ,设定最大可选间数 N 。被征收人选取店面的间数,不得超过下述《店面可选最大间数对照表》设定的最大可选间数,并遵循 “ 先选大面积的店面,后选小面积的店面 ” 原则;超过可选最大间数的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原店面可安置面积 D(㎡)

  D≤55

  55 < D≤110

  110 < D≤165

  165 < D≤220

  220 < D≤275

  275 < D

  店面可选最大间数 N

  N≤1

  N≤2

  N≤3

  N≤4

  N≤5

  N≤6

  ( 3 )面积调控。根据上述间数调控原则,被征收人属于单间店面安置的,根据原店面可安置面积 D ,分类别分面积设定可选店面最大面积 S ;被征收人属于可选取两间及以上店面安置的,实行安置面积总量调控(即每个协议号所选店面总面积与原店面可安置面积的差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扩购调控面积数),具体详见《安置房源公告》。

  ( 4 )剩余处理。被征收人属于可选取两间及以上店面安置的,在遵循 “ 不得超过最大可选间数 ” 、 “ 面积调控 ” 和 “ 先选大面积的店面,后选小面积的店面 ” 原则依序进行选房时,剩余店面可安置面积必须超过 20 平方米 才能继续选房,否则剩余店面可安置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三)延误选房处理

  1 .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选房号。在本次正常选房工作未结束之前任何一日到达选房现场的,在到达当日的最后一个选房号之后选房;在本次正常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到达选房现场的,待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给予调配安置并在选房现场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必须在公示期满后 20 日内办理完毕财务结算、协议签订和房款缴交等相关手续。

  ( 1 )未提供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完整选房材料的;

  ( 2 )经资格审核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的;

  ( 3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选房现场进行房源签认的;

  ( 4 )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选完安置房的。

  2 .如选房当日出现多位被征收人延误选房的,依据被征收人的原选房号依次排序并按规定时限进行选房。

  (四)选房后不配合办理手续的处理

  被征收人选房后出现下列不配合办理手续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所选安置房,征收人有权对所选安置房另行处置并取消其选房号,待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给予调配安置并在选房现场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必须在公示期满后 20 日内办理完毕财务结算、协议签订和房款缴交等相关手续。

  1 .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房源签认表》的;

  2 .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的;

  3 .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的;

  4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的。

  五、财务

  (一)补差价款结算

  1 .住宅结算标准

  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住宅产权调换的安置价按下列办法分别结算:

  ( 1 )住宅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和宅基地照顾购买面积),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 2 )经认定的居住条件保障照顾购买面积,属于居住困难户的,照顾购买价按 1500 元 / 平方米计算;属于居住经济双困户的,保障居住至人均 20 平方米 的部分给予减免,超出人均 20 平方米 部分的照顾购买价按 1500 元 / 平方米计算。

  ( 3 )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宅基地照顾购买面积和居住条件保障照顾购买面积)的,超出面积在 10 平方米 以内(含 10 平方米 )部分,按 3300 元 / 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 10 平方米 以上部分,按 3800 元 / 平方米计算。

  ( 4 )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宅基地照顾购买面积和居住条件保障照顾购买面积)的,不足面积在 40 平方米 以内(含 40 平方米 )部分,按 3800 元 / 平方米计算;不足面积在 40 平方米 以上部分,依据《补偿方案》原规定的标准,按该户土地房屋平均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并享受放弃安置补助金。

  2 .店面结算标准

  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店面产权调换的安置价按下列办法分别结算:

  ( 1 )店面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 2 )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面积部分按《补偿方案》规定的 “ 新建店面购买价 ” 计算,即一类店面 21000 元 / 平方米、二类店面 16000 元 / 平方米、三类店面 10000 元 / 平方米、四类店面 4000 元 / 平方米。

  3 .结算方式

  ( 1 )被征收人应在房源签认当日一次性结算安置房应补差总价款并签订《安置协议书》。

  ( 2 )属于被征收人应缴交的差价款,被征收人应在房源签认之日起 20 日内缴清。

  ( 3 )属于征收人应退还的差价款,由征收人在房源签认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差价款汇入被征收人原开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折账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

  1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结算。按动迁时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限 36 个月内按 7 元 / 平方米 · 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过渡期限 36 个月按 14 元 / 平方米 · 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 . 自征收人暂停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之月起至被征收人 房源签认之日后第 20 日止 视为选房期间,选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3 .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 再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按 7 元 / 平方米 · 月发给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4 . 被征收人属于过渡租金保障对象,过渡期限超过 36 个月的,若按原产权调换面积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翻倍后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再给予过渡租金保障;若按原产权调换面积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翻倍后仍低于核定标准的,重新核算,补足至核定标准。

  5 .被征收人属于过渡租金保障对象,在选房后,其 过渡租金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 3 个月, 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之后不再发放。

  (三)店面的延期交房补助

  1 .由征收人参照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延期交房补助,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过渡期限 36 个月期满之次日起至通知被征收人选房之日后第 20 日止,补助面积按原店面照顾购买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 14 元 / 平方米 · 月 , 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2 .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店面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再根据店面原照顾购买面积按 7 元 / 平方米 · 月标准发给 1 个月经济补助,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文〔 2014 〕 51 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 2013 〕 127 号),按规定标准(不带电梯的房屋 40 元 / 平方米、带电梯的房屋 80 元 / 平方米)的 30% 在选房结算时一并收取,并存入专户,剩余部分由物业服务公司按规定收取,直至 100% 交存。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收取方式。

  六、交房

  安置房交接:

  (一)款项缴交。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应在 20 日内缴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凭征收人出具的《户型清单》和《交房通知书》与所在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二)物业管理。被征收人应与所在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书》,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三)协议发放。安置房应补差价款缴清后,征收人予以发放《安置协议书》。

  七、附则

  (一)特殊情形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安置工作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研究确定。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工程的选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选房安置的依据。

  (三)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生效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征收人发布《选房安置公告》之日起生效。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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