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 2015 〕 251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安市石井镇科院北路通道工程土地
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井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石井镇科院北路通道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石井镇科院北路通道工程土地
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南安市石井镇科院北路通道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我市产业基地及相邻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结合石井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迁安主要原则
(一)用地控制原则:在项目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再安排其他项目用地,不再新(续)批采矿点,禁止其他企业法人或个人新(续)建建(构)筑物,栽种多年生树木、果树等。
(二)一次性征收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性征收。
(三)补偿标准统一原则:为确保征拆安工作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统一制定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1 .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按 50% 计算建筑面积。
2 .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
3 .房屋的天井按一层天井 50% 计算征收面积。
4 .利用坡屋顶空间做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 2.4 米 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 1.6 米 ,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 50% 计算征收面积。
5 .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层高低于 2.2 米 (不含 2.2 米 )的,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层高超过 2.2 米 (含 2.2 米 )的,按 100% 计算征收面积。
6 .寺庙、骨灰堂、祠堂等特殊建筑物,其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低于 3 米 的,面积按相应结构 2 倍计算;超过 3 米 ,但不足 6 米 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 3 倍计算;层高 6 米 以上(含 6 米 )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 4 倍计算。
7 .构筑及装饰标准较高的古大厝建筑,经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专业机构意见认定后,房屋补偿标准参照 “ 砖混结构 ” 补偿。
二、土地征收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南安市石井镇科院北路通道工程规划控制区内的用地。
三、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征收土地原则上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文 〔 2013 〕 14 号),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统一年产值为 1600 元 / 亩,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 41600 元 / 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般农作物(包括青苗果树等)补偿费用。具体执行上,不分地类以每亩 41600 包干给村委会进行发放补偿款。在耕地上种植果树,实际利用现状为果园的,原则上按耕地(原地类)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也可选择按园地(现状地类)征收标准加果树补偿标准一并计算进行补偿。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1 ,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市政府相关标准执行。征收企业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土地手续完整的,按照相应区域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土地手续不完整的,按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公共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3 。简易搭盖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5 。合法的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按相应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 70% 进行补偿(容积率按 2.5 进行计算)。合法的集体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每亩 35000 元)、耕地开垦费(每亩 9000 元)、新增建设用地有使用费(每亩 18600 元)进行补偿。空闲宅基地以住宅建筑申请表及准建证为依据。
2 .被征收户统一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按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及结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详见附件 4 。
3 .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按南政文〔 2005 〕 173 号文规定处理。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底层涉及到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二是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三是持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 2 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 8 米 )。
准店面(指以店面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 1.5 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 8 米 )。
(三)企业、专业养殖场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征收补偿
厂房、专业养殖场房屋、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 6 执行。征收机关、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按本征收方案规定标准补偿。
五、 “三杆 ”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 电力杆线迁移执行电力相关标准规范,在不劣化原使用功能前提下,迁移费用由征收要求方承担,迁移方案须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电力部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泉州市当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迁移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解决;电力部门须尽力做好拆旧工作,拆旧部分按 “ 以料代工 ” 原则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须结合迁移提高标准,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承担。
(二)国防光缆: 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 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讯管线补偿标准 > 的通知》(闽重办〔 2009 〕 28 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 60000 元 / 公里
(四)有线电视杆线: 25000 元 / 公里
(五)地下光缆: 150000 元 / 公里
(六)独立的变压器台迁移: 30000 元 -60000 元 / 台。
(七)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水闸、水坝,市政路灯,通讯基站、发射塔等项目:按各自行业、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争议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六、其他规定
(一)涉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作个案处理,纳入征迁补偿费用核算。
(二)本方案自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生效后组织实施。
附件: 1 .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
2 .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3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4 .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一次性增加补偿标准
5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6 .工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