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洛政文〔2015〕90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
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泉州市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推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布局,开展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9.《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订)》;
10.《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11.《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2.《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环保然〔2002〕12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353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洛江区罗溪镇和德化县上涌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14〕105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水头镇等2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404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和泉州市中心市区应急备用饮水源(桃源水库)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9〕48 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4〕24 号);
8.《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修编》;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 号);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
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17号);
1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T/T81-2001);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6.《泉州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
17.《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
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
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09〕163号);
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域惠女水库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
2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26号);
22.《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23.《泉州市万安-双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4.《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5.《泉州市马甲镇总体规划(2010-2030)》;
26.《泉州市罗溪镇总体规划(2005-2020)》;
27.《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总体规划(2008-2035)》;
28.《洛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9.《福建省洛江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方案(2010-2020)》;
30.《泉州市“四山两江”保护规划》。
三.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
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二)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以及可养区。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划定从严原则
同一区域属于不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时,则按照要求较严者(禁养区严于禁建区、禁建区严于可养区)作为该区域的畜禽养殖划定类型。
四、划定类型
本方案将洛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范围和区域。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散养户,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的区域。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基本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
结合洛江区实际情况,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如下: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泉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洛江辖区内),涉及到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和马甲镇。
(2)马甲镇、罗溪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虹山乡规划集镇区建设用地范围。
(3)其他城镇人口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等。
2.惠女水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1)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库区最高水位线(最高洪水位)81.77m高程以上500m直线距离及上游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所有区域。
(2)双阳、马甲、罗溪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
(3)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段沿江(渠)两岸1000m直线距离范围。
3.重点流域
(1)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m径流距离范围。
(2)洛阳江流域主要支流河市东溪、西溪,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及木兰溪支流龙潭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
4.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区(开发区)
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
5.自然保护区(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虹山乡水尾自然保护小区、虹山乡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等自然保护区(小区)范围。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罗溪省级森林公园等用地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基本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除禁养区外)。
2.惠女水库禁养区外延500m直线距离范围,双阳、马甲、罗溪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上游10公里径流距离及其径流两岸4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除禁养区外)。
3.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5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5000m径流距离范围,河市东溪、河市西溪、后坂(马甲)溪、新生溪、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及木兰溪支流龙潭溪等主要支流沿溪两岸500-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4.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除禁养区外)。
5.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区(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除禁养区外)。
6.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7.一般地表水体(含水库、溪流)沿岸400m直线距离内范围内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基本范围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可养区。
六、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具体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1)万安街道
全街道为禁养区,包括万福、桥南、杏宅、万盛、院前、塘西、琯头和后埭等8个社区。
(2)双阳街道(部分)
双阳街道划入泉州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人口集中的区域,涉及到阳山、坪山、南山、阳江、新峰、新岭、新南、前埭、前洋、朝阳和新阳等11个社区。
(3)河市镇(部分)
河市镇划入泉州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人口集中的区域,涉及到梧宅、下堡、溪头、浮桥、霞溪、庄田、炉田、河市、官洋、山边、白洋、溪山、蛟南、坛顶、南塘等15个村。
(4)马甲镇(部分)
马甲镇划入泉州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马甲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人口集中的区域,涉及到彭殊、新庵、仰恩、永安、马甲、祈山、洋坑、梅岭、杏川等9个村。
(5)罗溪镇(部分)
罗溪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人口集中的区域,涉及到双溪、后溪、前溪、柏山、三合等5个村。
(6)虹山乡(部分)
虹山乡规划集镇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人口集中的区域,涉及到虹山、松角山、苏山等3个村。
2.惠女水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1)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惠女水库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惠女水库洛江区所辖库区最高水位线(最高洪水位)81.77m高程以上500m直线距离范围及上游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涉及到马甲镇的梅岭、洋坑、祈山、杏川、永安、新庵、彭殊、仰恩、马甲、潘内、蔡内、溪林、溪北、义山、就南、二甲、后坂和新生等18个村。
(2)洛阳江水源保护区
洛阳江水源保护区范围为洛阳江福厦高速公路桥断面上游3000m至下游洛阳江桥闸。本方案将保护区段沿江两岸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涉及到双阳街道的前埭、阳江社区以及万安街道的后埭、桥南、杏宅社区。
(3)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
北高干渠的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北高干渠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杏宅水闸(24.74km)水域,北高干渠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杏宅水闸(24.74km)水域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陆域。准保护区范围包括北高干渠一级保护区外延50m范围陆域。本方案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扩至沿渠两岸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涉及到万安街道的杏宅、桥南、琯头、万福和院前社区。
(4)双阳街道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双阳街道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即新南水库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涉及到双阳街道的新岭和新南社区。
(5)马甲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马甲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即后坂水库和宫迹水库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涉及到马甲镇的后坂、二甲村以及罗溪镇的东方村。根据调查,罗溪镇东方村的鼎底小组虽不在马甲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但该小组毗邻马甲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且小组内的水流直接沿溪进入马甲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后坂宫迹水库,故本方案将鼎底小组划入禁养区。
(6)罗溪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罗溪镇自来水厂保护区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即前洋水库、车戽水库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水域和陆域,以及连接两水库的河道两侧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禁养区涉及到罗溪镇的洪泗和大路脚村。
3.重点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
(1)洛阳江干流
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延1000m径流距离范围。涉及到万安街道的后埭、杏宅、桥南和万福社区,双阳街道的新阳、前洋、前埭和阳江社区,河市镇的梧宅、溪头、下堡、霞溪、浮桥、庄田村。
(2)洛阳江主要支流
①河市东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涉及到河市镇的庄田、河市、炉田、官洋、白洋、山边、新告等7个村。
②河市西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涉及到河市镇的霞溪、浮桥、河市、蛟南、溪山、南塘和溪井等7个村。
③后坂(马甲)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涉及到马甲镇的仰恩、永安、马甲、杏川、潘内、蔡内、溪林、溪北、义山、就南、二甲和后坂等12个村。
④新生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涉及到马甲镇的新生、祈山村。
(3)洛江辖区内其他主要流域
①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涉及到罗溪的三村、新东、双溪、前溪和后溪等5个村。
②龙潭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涉及到罗溪镇的广桥村。
4.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
(1)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泉州湾内湾,以泉州湾河口为主体,保护区范围东至秀涂内侧与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地理坐标为:24°47′21″~24°59′50″N,118°37′44″~118°42′46″E,总面积为7008.84hm2。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到洛江辖区内的社区包括双阳街道的前埭和阳江社区,万安街道的后埭、杏宅、桥南和万福社区。
(2)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
清源山国家重点风景区地处福建省东南部,晋江下游东北岸,位于东经118°30'~118°37',北纬24°54'~25°0'之间,占地面积62 km2,洛江辖区内面积为10.1km2,其用地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到双阳街道的朝阳、新岭、新南,万安街道的杏宅等社区。
(3)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
仙公山风景名胜区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及马甲镇,其用地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到马甲镇的新庵、马甲和潘内村,河市镇的市田、新告等村。
(4)罗溪省级森林公园
罗溪省级森林公园位于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及虹山乡,其用地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到罗溪镇的广桥、钟山、后溪、双溪和大路脚村,虹山乡的虹山和苏山村。
(5)水尾保护小区
水尾保护小区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其保护小区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到虹山乡的虹山村。
(6)苏山栲树米槠保护小区
苏山栲树米槠保护小区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其保护小区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到虹山乡的前坂村。
5.区级及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本方案将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划入禁养区范围。
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包括塘西片区、双阳片区、河市片区、河市西片区。其范围北至河市镇的白洋村,南至万安街道的琯头社区,西至河市镇的坛顶村,东至河市镇的山边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如基本农田,文物、古迹(洛阳古桥、施琅陵园、俞大猷公园等)等需要保护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具体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万安、双阳街道用地范围全部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无禁建区。
(2)河市镇、马甲镇、罗溪镇、虹山乡各(乡)镇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除禁养区外)。
2.惠女水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惠女水库禁养区外延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除禁养区外)。
(2)双阳街道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新南水库上游10公里径流距离范围及其径流沿岸400m直线距离范围。
(3)马甲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后坂水库、宫迹水库上游10公里径流距离范围及其径流沿岸400m直线距离范围。
(4)罗溪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前洋水库、车戽水库上游10公里径流距离范围及其径流沿岸400m直线距离范围。
(5)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及北高干渠
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及北高干渠两侧1000m直线距离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划定禁建区。
3.重点流域畜禽养殖禁建区
(1)洛阳江干流
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5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5000m径流距离范围。
(2)洛阳江支流
河市东溪、西溪,新生溪,后坂(马甲)溪沿溪两岸500-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3)洛江辖区内其他主要流域
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木兰溪支流龙潭溪沿溪两岸500-1000m直线距离范围区域。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建区
(1)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的用地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建区(除禁养区外)。
(2)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
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建区(除禁养区外)。
(3)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
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建区(除禁养区外)。
(4)罗溪省级森林公园
罗溪省级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建区(除禁养区外)。
(5)水尾自然保护小区
水尾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建区(除禁养区外)。
(6)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
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建区(除禁养区外)。
5.区级及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建区(除禁养区外)。
6.主要公路交通干线畜禽养殖禁建区
沈海高速复线、泉州环城高速、漳泉肖铁路(洛江辖区内)两侧10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一般地表水体畜禽养殖禁建区
洛阳江二级支流及其他主要流域的支流沿岸4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八峰水库和市田水库库区外延4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小(一)、小(二)型水库沿岸4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本方案附图中仅显示少量一般水体禁建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如马甲镇炉田村(部分)内的水沿溪流进入泉港区的陈田水库,故将该区域作为禁建区。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具体范围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可养区。
七、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汇总表及附图
本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按人口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区级及以上工业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要素划定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汇总情况具体见附件1及附件2(影像图),附件3(行政区划图)。
八、本划定方案由泉州市洛江区农业水务局、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划定方案主要适用于生猪、鸡、鸭等污染较严重的畜禽养殖整治。
九、本划定方案于2015年9月26日开始施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09〕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汇总表
2.洛江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图(影像图)
3.洛江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图(行政区划图)
附件1
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汇总表
街道/乡镇 | 禁养区村别/社区 | 禁建区村别/社区(部分) | 可养区村别/社区 |
万安街道 | 万福、桥南、杏宅、万盛、院前、塘西、琯头、后埭的全部用地范围区域 | 无 | 无 |
双阳街道 | 前洋、阳江、前埭、新阳、朝阳、阳山、坪山、新峰、新岭、新南、南山的全部用地范围区域 | 无 | 无 |
河市镇 | 梧宅、下堡、溪头、河市、浮桥村的所有区域; 新告:距河市东溪两侧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包括溪西、尾厝、过溪、溪东等小组及社头、楼内小组仙公山景区部分; 溪井:距河市西溪两侧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包括后土楼等小组; 蛟南:顶官坪居民居住区(含居民居住区)以东区域,包括蛟南、宅顶、潘厝、顶官坪、后井垄等小组; 坛顶:坛顶居民居住区(含居民居住区)以东区域; 南塘:梁厝居民居住区以北区域,包括梁厝、后厝、蔗头岭等小组; 霞溪:居民居住区(包含居民区)以东和以北区域; 庄田:部分区域,包括庄田、东清、池仔尾等小组; 炉田:部分区域,包括下炉田、崎路等小组; 官洋:部分区域,包括郭山、官洋、涂厝等小组; 白洋:部分区域,包括白洋、溪埔、土岭、后佘等小组; 山边:部分区域,包括山边、莲坂、划豆等小组; 溪山:部分区域,包括溪山、顶大河等小组; 市田:上古院小组仙公山景区部分 | 岭客村的全部区域; 坛顶、霞溪、庄田、炉田、官 洋、山边、白洋、 南塘、溪井、溪山、蛟南村除 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市田(部分),厝斗(部分), 新告(部分) | 除禁养、禁建 以外的区域 |
马甲镇 | 马甲,仰恩,新庵,彭殊,洋坑等村的全部区域; 杏川、溪林、溪北、义山、蔡内、就南、二甲等村距后坂(马甲)溪两岸500m直线范围内区域; 永安:X350县道以南区域和县道北部的居民区; 梅岭:居民居住区(含居民居住区)以东区域,包括三落、顶仁头、下仁头等小组; 祈山:X350县道东南区域; 新生:距新生溪沿岸500m直线范围内区域; | 潘内村除禁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溪林、溪北、义山、蔡内、就南、二甲、后坂村距后坂(马甲)溪直线距离500-1000m之间的区域; | 除禁养、禁建 以外的区域 |
街道/乡镇 | 禁养区村别/社区 | 禁建区村别/社区(部分) | 可养区村别/社区 |
马甲镇 | 潘内:距后坂(马甲)溪两岸500m直线范围内区域以及仙公山风景区范围内区域,包括下道坝、下山、坑头等小组; 后坂:距后坂(马甲)溪两岸500m直线范围内区域以及马甲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区域,包括后曾、宫迹、内李、内曾等小组 | 梅岭(部分),祈山(部分), 新生(部分),杏川(部分), 永安(部分),西头(部分), 梧峰(部分),炉田(部分) | 除禁养、禁建 以外的区域 |
罗溪镇 | 广桥、柏山、双溪村的全部区域; 后溪:部分区域,包括西安,樟仔脚、顶九曲、土池墘、溪仔等小组; 三村:部分区域,包括顶厝、外跳港等小组; 新东:部分区域,包括溪东、溪西等小组; 三合:部分区域,包括田中、顶街、中街等小组; 前溪:部分区域,包括西头洋、四姓、下石、四斗畔等小组; 大路脚:部分区域,包括大坑、柏巷、五掌、晏田、赤土岭等小组; 东方:部分区域,涉及到的小组为社口、鼎底等小组; 钟山:部分区域; 洪泗:部分区域 | 后溪、三村、双溪、三合村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所有区域;新东(部分);前溪(部分);永生(部分);翁山(部分);建兴(部分);双合(部分);钟山(部分);大路脚(部分);东方(部分);洪泗(部分) | 除禁养/禁建 以外的区域 |
虹山乡 | 虹山村的全部区域; 苏山:部分区域,包括寨顶、外塔、山尾宫、大湾头、春前洋、许坝等小组; 松角山:部分区域; 前坂:部分区域 | 松角山、虹山、苏山村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白凤(部分);前坂(部分) | 除禁养/禁建 以外的区域 |
区直有关单位:区发改局、农水局、环保局、经信局、商务局、公安
分局、司法局、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民政局、科技
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统计局、住建局、规划
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计局、林业局、工商局,洛江
供电服务中心。
抄送: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区委办。
区人大环城委,区政协科教文卫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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