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2015〕185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范围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是法律法规依法赋予农村村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规定的市区规划区和小城镇的城镇规划区(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准)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乡镇(街道)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以下统称村民建房)。
二、合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
(一)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地基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二)在城镇规划区内,各乡镇(街道)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危旧房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对于短期内(5年内)未能纳入成片改造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得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或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简单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应予以批准就地翻建。
(三)在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应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鼓励通过改建(翻建)原有住宅,解决村民建房用地问题。对利用原有宅基地申请改建(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前提下,允许其原址局部移位或增加最多不超过
(四)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委会、村镇站、国土资源所同时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土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工作,在实施成片改造和审批翻建时一并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住宅用地问题。对
三、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应加快乡镇、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确保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村庄规划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实效性提升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同时,一律不得以未编制或正在修编规划为由不予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申请。
(二)我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已修编完成,新修编的乡镇、村庄规划要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强与之相衔接,确保将村民建房用地、集中安置区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用地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的,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规划局部调整。村民建房用地符合使用限制建设区条件、确需使用限制建设区土地(不包含农保区)的,由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规划局部修改,原则上一年只审批一个批次。
(三)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委托事项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并加强对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切实规范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一)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划和用地审批。各乡镇(街道)和村镇站、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村民建房(包括翻建)申请应使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房和用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石结构房屋就地翻建的,可按照《南安市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石结构房屋改造审批程序和审批办结时限的通知》(南石〔2014〕5号)规定,使用《南安市石结构房屋改造用地与建设申请审批表》。
(二)从严审查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必须与所在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诺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约定按时腾退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暂缓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村民建房申请实行家庭全员实名制,防止以分户、析产等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用地。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禁止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用地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三)明确村镇职责,推进“一站式”服务管理。一是村(居)委会职责。村(居)委会每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一次村(居)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原住宅用地和房屋现状情况及拟申请宅基地情况,并报乡镇(街道)。二是乡镇(街道)职责。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窗口,统一受理村(居)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村民建房申请统一受理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村镇站、国土资源管理所、有资质的测量队伍等一次性到现场踏勘、实地选址、绘制勘测定界图,并对相关事项审核结果负责。申请材料经乡镇(街道)初审通过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统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不再安排现场踏勘,经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南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翻建)的,由乡镇(街道)根据乡镇、村庄规划直接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属新建不涉及农转用审批的,由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转用审批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报批,并依据村庄规划提出规划意见,供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农转用手续,待农转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四)切实减轻村民建房用地负担。村民建房申请审批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原址翻建或新建住宅后退出原有旧宅的,不需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严禁各级各部门搭车收费,并不得将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作为开展工作的交换条件。对属于计生、残疾、低保、四帮四扶等安居工程对象的住房困难户,对其住房申请用地要做到应批尽批,并适当减免其相关费用。
(五)加强村民住宅用地批后管理。村民住宅用地经批准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村镇站、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实地进行放线、核样,确保村民住宅在审批的位置坐落和面积范围内进行建设。对农村村民擅自移位建设或超占土地的,当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并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农村村民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严格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非法批准村民建房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建房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违反规定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积极探索农村旧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一)加快建立旧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研究制定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规定,对村民退出的旧宅基地可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采用货币补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征迁补偿标准确定;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退出宅基地的,可由当地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人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进行置换。
(二)积极探索综合利用旧宅基地资源。对农村旧宅基地退出后形成的闲置地、废旧地、空心村等,鼓励各乡镇(街道)运用农村土地“四政策一配套”措施,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盘活利用。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村、镇居民点复垦项目资金及复垦增加的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分配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倾斜。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授权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