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201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5年5月29日永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现通知如下:
刘文杰同志任永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颜亚玲同志任永春县商务局局长;
张金龙同志任永春县教育局局长;
刘双标同志任永春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局长;
李连生同志任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钱永新同志任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陈丽红同志任永春县农业局局长;
潘友好同志任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林庆梅同志任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郑孝坡同志任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颜亚玲同志永春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职务;
免去潘友好同志永春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免去李松茂同志永春县公务员局局长职务;
免去林元福同志永春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铁城同志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建锵同志永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周清宗同志永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金龙同志原永春县教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李连生同志原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免去钱永新同志原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永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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