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延展希望,法治护航文明。2025年全国“路政宣传月”以“携手爱路护路,共赴美好前路”为主题,吹响全民共建共享公路安全环境的时代号角。值此之际,我市精选一批贴近民生、发人深省的路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全景展现公路治理的力度与温度。这些案例涵盖超限超载、扬洒滴漏等常见违法行为,也聚焦公路保护、路域环境治理等群众关切领域,以“小案件”诠释“大道理”,让法治声音传得更远、护路共识扎得更深,用点滴行动筑牢平安防线——同心守护路畅人安,携手共赴美好前路!
案例一
某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案
案情摘要
2024年6月18日16时50分,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巡查时,发现胡某某带领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在Y192线某路段左侧的公路路面上破路施工。经查,该施工项目是“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某工程”,当事人涉路施工行为尚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挖掘公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经勘验调查,Y192线某路段左侧的公路路面上被挖掘长度30米,宽度0.6米,挖掘面积18平方米,破坏面积1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部分施工单位法治意识薄弱,为赶工期规避审批程序,擅自挖掘公路形成18平方米路面损毁,直接威胁道路通行安全。违法施工不仅破坏公路结构稳定性,更易引发路基沉降、路面断裂等次生灾害,增加交通事故风险。交通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制止—勘验取证—依法处罚”的全流程处置,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执法刚性。因此,涉路施工行为须依法依规按流程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避免“未审批先施工”“边审批边施工”等违法行为,从而确保在安全规范合法有序的状态下对公路进行利用和改造。
案例二
晋江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案
案情摘要
2025年3月17日10时20分,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X309线净峰镇墩中村路段对王某驾驶的闽3***8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查,闽3***8重型自卸货车是晋江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所有,王某受晋江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委派驾驶闽3***8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沙子从泉州市惠安某建材有限公司欲往万大搅拌站,在运输过程中汽车尾部栏板未扣紧,导致车上装载物沙子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污染面长0.5m,宽0.3m,面积为0.5m*0.3m=0.15㎡。晋江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车辆装载物掉落的违法行为,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货运车辆未规范装载导致遗洒的典型案例,对道路运输行业具有警示意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货运车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装载物掉落。涉事货车因尾部栏板未扣紧致沙料遗洒,虽污染面积仅0.15平方米,却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和驾驶员规范意识缺失。交通部门对“小微违法”严格执法,体现了“防微杜渐”的监管原则。当前物流业高速发展背景下,运输企业须强化车辆技术检查和人员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出车前装载核查、运输中规范操作。此案警示行业需树牢“安全无小事”理念,通过企业严管理、人员守规章、执法强监督的协同共治,方能切实维护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案例三
徐某某摆摊设点案
案情摘要
2025年1月4日上午,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4南迎宾大道开展路域环境整治行动,10时01分巡查途经南迎宾大道K198+650处时,发现闽CQ***T号轻型栏板货车停靠该处,有人在车辆栏板上摆放脐橙进行售卖。执法人员随即询问摊主,经调查取证,发现摊主徐某某存在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鉴于徐某某摆摊设点期间未造成交通堵塞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配合执法,诚恳接受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现场及时收摊,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摆摊设点”轻微不罚适用条件。徐某某当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G324国道车流密集、车速快,违规停车摆摊易引发追尾事故,既威胁司乘人员安全,又破坏路域环境治理成效。摊贩占用路肩经营形成“磁吸效应”,更易诱发行人横穿公路等二次风险。执法部门立足“过罚相当”原则,针对违法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形,以签署承诺书替代行政处罚,既体现执法温度,又强化违法认知——通过现场解析该路段摆摊存在的安全隐患,使当事人直观认识“小摊位”潜藏的“大风险”。这种“警示+教育”的柔性执法模式,既避免“以罚代管”的机械性,又推动经营者树牢守法意识,实现惩治违法与预防风险的双重治理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案例四
李某军倾倒废弃物案
案情摘要
2024年4月15日,安溪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李*军在县道X332线4K+400M右侧(倾倒点距离公路用地外缘超过100米)、县道X332线5K+100M右侧(倾倒点距离公路用地外缘6.5米)和县道X332线5K+200M左侧(倾倒点距离公路用地外缘16.6米)等三处倾倒建筑垃圾,三处地方共倾倒建筑垃圾约7560立方米,其中县道X332线5K+100M右侧(倾倒点距离公路用地外缘6.5米)倾倒的垃圾距离公路排水沟2—3米、最高处高度约10米、面积约75平方米、体积约270立方米,可能导致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另外两处均位于公路外侧,一处距离公路用地外缘16.6米、一处距离公路用地外缘超过100米,对公路安全影响比较小。经调查,李某军在该三处地方倾倒建筑垃圾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违法作业距离公路近、面积大、高度高,已经对公路安全形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安溪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当事人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倾倒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于公路控制区内堆积的10米高垃圾带距排水沟仅2—3米,在汛期容易导致排水系统瘫痪、路面积水激增,显著增加车辆失控风险。垃圾堆形成的视觉盲区更成为行车安全的隐形威胁,而部分倾倒点虽超出公路用地却仍在法律管控范围,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公路安全控制区的严格保护。该案通过行政处罚明确警示:任何在公路控制区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无论距离公路用地远近,均构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全链条威胁。执法部门以“零容忍”态度切断违法利益链,既维护路网安全,更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五
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1年内
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
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案情摘要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系统“一超四罚提醒”模块信息推送关于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1日前往该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共拥有78部货运车辆,至2024年4月6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该公司的闽CA6**1号车、闽CA**12号车、闽C7**46号车、闽CA***9号车、闽CA**10号车、闽C9**17号车、闽CA7**6号车、闽CB8**8号车等共计8部货运车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分别被各县市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一年内8辆货车(占总数10.26%)高频次违法超限,暴露出运输行业系统性安全隐患。此类违法行为不仅急剧加速公路基础设施全寿命周期衰减,更严重破坏路桥结构强度,大幅提升桥梁坍塌、路面损毁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执法部门依托“一超四罚”机制对违法企业实施精准打击,形成“企业—车辆—驾驶人”全链条追责闭环,对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运输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案例六
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暨超限超载案
案情摘要
2024年12月16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鲤城区G324国道展览城路段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驾驶闽C59***号重型自卸货车途经该地,车上有部分渣土洒落在地。经查,闽C59***号重型自卸货车属于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该趟行程为公司指派,驾驶员刘某为公司员工,该趟行程是从泉州动车站软件园旁工地运载渣土后运往晋江磁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后车厢篷布破损以及所载渣土超过后车厢栏板高度导致行驶过程中渣土洒落,同时,经联合交警使用地磅勘验,该车车货总重96720KG,超过核定限制65720KG。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进行处罚,并将超限超载行为移交交警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货运车辆违法运输双重违法的典型案例,具有三重警示作用:一是揭示行业顽疾。涉事企业放任篷布破损车辆超载运输,车货总重超限212%,渣土沿途洒落,暴露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缺失、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二是凸显协同效能。交通执法与交警联合称重取证,既处罚货物脱落行为,又将超限线索移交处理,形成“违法共查、证据互认、结果互通”的治理闭环。三是强化执法震慑。通过“一案双查”模式,既惩治个案更警示行业,推动运输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遏制道路货车违法行为多发势头,有效维护辖区公路交通秩序和道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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