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始终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探索建立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通过配套告知承诺制和说理式执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全市交通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现选取8个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案例一,德化县张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少量柴油用于农业生产,由于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部门在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后,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这一处理方式既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使其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效果,成为福建省首起危货免罚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一
全省首案:德化县张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12月25日,德化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355线城东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一辆非营运的轻型多用途货车中载有一桶从加油站加注的五十升柴油欲前往德化县某村给自家犁田机加油。经综合评估考量,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本应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且系初次违法,因生产需要运输少量柴油且在运输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因生产需要,运输少量危险货物)”首违免罚的适用条件,当事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3万元。
善治须达情,达情始近人。为更好地体现执法为民、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泉州市交通执法部门针对道路运输生产生活所需柴油具有运输量少、运输频次高、危险性低的特点,汇总分析全市近5年来的923起危运案件,通过对涉及柴油运输的违法行为、运输总量、每个容器运输量的分析,并征求应急管理、商务、基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等单位和专家意见建议后,提出“运输柴油不超过200升且符合相应条件应纳入初次轻微不罚范围”的建议,并最终被省交通运输厅采纳。张某正是泉州适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首违不罚办理的全省首起案件。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规政策,让其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确保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既体现法治温情,又破解以往执法机械化、一刀切困境。
案例二
厦门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案
2025年1月20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晋江机场3号停车场执法检查发现闽DZ9**3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33名乘客停靠该处。经调查询问,该趟运输系包车客运,由厦门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将闽DZ9**3号客车包给厦门某旅行社运送这33名团体旅客从晋江机场前往厦门,驾驶员任某受厦门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指派提供驾驶劳务,任某现场无法提供该趟运输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厦门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应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厦门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驾驶员任某积极配合执法,诚恳接受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现场能及时联系公司通过微信方式提供电子版包车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未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该公司委托任某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法治框架下给予业户和从业人员一定的容错空间,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彰显了对企业的积极支持与服务导向。本案运用“执法融合普法”模式,精准把握执法尺度,督促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三
南安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2024年12月4日,南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4线南安市水头大盈村路段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陈某驾驶南安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闽C****6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从晋江市安海**中学旁边工地要到南安市水头**厂。经查,闽C****6重型自卸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定的车厢内部高度尺寸为1300mm,该车货厢上用焊接铁板的方式加高了100mm的货厢内部栏板,经现场勘验测量,货厢内部高度尺寸实际为1400mm,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定的货厢内部高度尺寸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本应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南安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车辆车厢尺寸高度未超过20cm,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能够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轻微免罚适用条件,在当事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宣传教育和现场监督整改相结合的方式,以说理式执法推动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闽C****6重型自卸货车栏板高度恢复到核定的尺寸1300mm,既纠正车辆的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维护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秩序,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宣贯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执法部门还采用企业座谈、送法入企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经营,为企业算好运输“经济账”,为企业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
案例四
南安市某交通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2024年12月25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丰泽区坪山路中段公交站巡查发现戴某驾驶闽CYH**2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此停靠上客一人。经查,该车起点南安市梅山汽车站,讫点泉州市客运中心汽车站,主要途经地S307,无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闽CYH**2号车辆为南安市某交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戴某某为公司聘用驾驶员,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南安市某交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于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本应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南安市某交通有限公司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堵塞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轻微不罚适用条件,在南安市某交通有限公司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法实际,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进行有机结合,有效运用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做好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政策,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营造泉州市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五
XX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杜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案
2025年3月10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XX工程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杜某某在某某隧道施工时未按规定穿戴反光背心。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应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杜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诚恳接受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并当场佩戴反光背心,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施工作业人员未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当事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无小事,在施工过程中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程是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在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建立“警示—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机制,既坚守了安全生产的法制底线,又展现了执法温度的人文关怀,提升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也引导了安全生产企业和施工人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执法部门还多次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进行以案释法,凸显“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现代执法理念,让“安全生产”观念在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人员心中扎根落地。
案例六
杜某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12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G324线华大学生街路段巡查发现杜某驾驶闽CD3***3号出租车途经该地。经查杜某驾驶的闽CD3***3号出租车的电子服务监督卡电源线未能接通,屏幕呈关闭状态。经执法人员现场提醒,杜某接通电源,电子服务监督卡正常开启并显示了杜某的信息。杜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本应处200元的罚款。
杜某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诚恳接受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并立即重启服务监督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收到投诉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为初次违法,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当事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并非“为罚而罚”,本案执法部门突破“以罚代管”惯性思维,通过“教育承诺+免罚”模式,将执法资源集中于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刚柔并济的做法也让执法更有温度。
案例七
安溪县刘某摆摊设点案
2024年5月29日,安溪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刘某将鲁QCT3**农用三轮车停靠在省道S308线凤城镇吾都村路段,车后厢门呈打开状态,并将多个装有膨化食品大袋子直接堆叠摆放公路售卖。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本应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现场向刘某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并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鉴于刘某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诚恳接受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堵塞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并承诺遵守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摆摊设点”轻微免罚适用条件,当事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是在处罚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轻微免罚”贯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且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真正把处罚作为一种纠正、矫正的手段,避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秩序的构建。执法部门案后还通过广泛开展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等工作,积极推行“有温度的执法”,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温度”。
案例八
南安市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案
2025年3月13日,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执法人员在国道G228线巡查时,发现南安市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苏某强驾驶闽C82E**途经此处,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及询问,该车运载工业泡沫从石狮市鸿山镇欲前往南安市,该车该趟次运费为人民币壹佰元。经现场勘验,该车车货总高度为4.14米,超限0.14米,驾驶员全程参与勘验,并对勘验结果无异议。南安市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应处200元及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车货总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4.2米,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及时卸载超限部分,消除违法超限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经综合评判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轻微免罚适用条件,当事人自愿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车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给予当事人自我纠错机会,引导其合规装载,既体现监管无空白,又一定程度释放企业活力,是执法部门倾听企业需求、回应企业所想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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