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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
“315为民办实事”
读者心目中的十大好做法
新鲜出炉
45个案例
历经三天网上评选活动
角逐出最终十佳!
具体名单如下
恭喜!!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积极响应202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激发消费活力”宣传,日前已开展“315为民办实事”好做法网上评选活动。
此次活动,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泉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主办,期间共有20多个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案例报送,历经三天时间,评选出读者心目中十大“315为民办实事”好做法。希望获评案例的各有关单位再接再厉,继续讲好泉州消费维权的好故事,让百姓消费更加安心、放心、舒心。
今后,我市将不断健全完善现代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消费者协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好城市“烟火气”,让消费成为彰显泉州城市品质与美誉度的重要窗口。
泉州市“315为民办实事”读者心目中的十大好做法。
学习机商家撤展维权难
多方协商终得退款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
某商家于2023年6月在南安市罗东镇源昌银河广场搭建展台销售学习机,李女士等多位消费者在现场购回学习机后发现配套的课程质量差,想找商家退货,结果商家已撤展离开,无奈之下消费者拨打了12315热线投诉。南安市罗东镇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接诉后对事情进行了调查。经了解,该商家与南安市罗东镇源昌银河广场签订了店铺租赁承诺书,在放置保证金后,临时在广场外部设置宣传展台销售学习机,并在现场宣传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现在展台撤走,商家也未实际入驻所租赁店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调解人员通过南安市罗东镇源昌银河广场找到商家,多次与其联系沟通,商家终于分批次退还了几位消费者的购机款。
理疗后断肋骨8根责难定
市监协调促和解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12月8日,消费者黄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称其爷爷在南安市某药店提供的上门药包护理后,到医院检查发现有8根肋骨折断,消费者认为是接受护理导致损伤,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而商家认为与护理服务无关,拒绝赔偿。接诉后,南安市罗东镇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提供了2023年12月2日的胸部CT片和2023年12月12日的胸部CT片对比材料,因为老人生病卧床,未有其他行动,商家则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药包资质材料,双方对老人是否因护理过程中的挤压动作造成肋骨骨折争执不下,南安市罗东镇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耐心细致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经核算老人本次就医所花医药费扣除医社保报销后自付的7000元,全部由商家承担,本案以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7000元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购买新机变“二手”机
市监调解护权益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
消费者罗某于2023年9月10日拨打12315维权电话投诉,称其于2022年10月24日在南安市洪濑镇某手机店购买的全新手机价格是2799元,后来发现手机的激活日期是2022年6月份,手机后台显示维修过一次,联系商家无果,要求商家赔偿。接诉后,南安市洪濑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电话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并到被投诉商家店铺进行核查,随后组织双方调解。商家称当初销售手机时有告知消费者是样机,且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消费者表示商家并未告知,且手机经过维修的情况商家也未告知。在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手机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手机真实、全面的信息。经调解人员多次组织调解,向商家宣导相关法律法规,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2500元,消费者将手机归还商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网约车司机坐地起价
乘客投诉维权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8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经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市民举报称于2024年2月6日17时50分与朋友在丰泽区蟳埔民俗村游玩后,搭乘林某驾驶的闽CD013**号网约车到浦西万达,双方商定包车车费共20元,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临时起价欲收取每人20元,四人的话需支付80元,后经协商乘客共支付驾驶员林某40元车费。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明,市民投诉情况属实。驾驶员林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车辆注册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其当趟行程系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属于线下揽客的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予以立案,并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乘客表示满意。建议消费者在乘坐泉州市出租汽车、网约车过程中如遇到驾驶员拒载、不打表、强行拼客、中途甩客、故意绕道等不端行为时,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是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或向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投诉,投诉时请记清车号及当班驾驶员姓名。
议价不打表
处罚没商量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25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泉州动车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驾驶闽CTD2XX号出租车欲运载四名乘客前往华大酷6酒店。谢某与乘客商定该趟运费50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经调查取证核实,驾驶员谢某与四名乘客互不认识,为了多赚钱跟乘客进行了议价,而不是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进行计价收费。交通执法部门认定驾驶员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的违法行为,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期间系初次违法,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对其予以立案。2023年2月3日,交通执法部门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15序号一般情节规定作出给予当事驾驶员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谢某于当日缴纳罚款。建议消费者在乘坐泉州市出租汽车、网约车过程中遇到驾驶员拒载、不打表、强行拼客、中途甩客、故意绕道等不端行为时,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是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或向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投诉,投诉时请记清车号及当班驾驶员姓名。
寄递贵重物品受损
留存物证获赔偿
(泉州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消费者林先生通过12345平台反映其8月8日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价值2000元的电脑显示器从辽宁邮寄到永春,保价2000元,收件时发现屏幕破碎,向快递公司索赔时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希望部门介入处理。经市邮政管理局调解沟通,林先生提供了显示器价值证明、受损图片等证明资料,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赔付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建议消费者在寄递贵重物品时,留存物值证明并保价,由收件人验视后签收,以便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快递经营者应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注意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
公益诉讼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向食品“生鲜灯美颜”说不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了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泉州市检察院统筹指导石狮市检察院运用快检技术对红光生鲜灯使用问题现状进行摸排,经调查发现石狮市农贸市场多数照明灯符合照明规范要求,但也存在个别商贩违规使用红光生鲜灯,灯光照明指数不符合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3.3农贸市场照度标准值(1x)200的最低标准。针对上述问题,石狮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月行动,共立案7起,发出提醒告知书139份,发出警示宣传单130份,更换灯具64盏。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经营者主动更换不合规的照明灯具,营造安心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
关注小区公共收益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泉州市住建局、德化县住建局)
2023年7月,德化县住建局结合信访投诉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金龙中心城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发现小区物业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未如实公示小区公共收益,涉嫌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德化县住建局立即对该物业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该物业企业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此后该物业企业改正行为,将公共收益转存入小区业委会专户并公示。本案中小区公共资源由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如实公示公开小区公共收益,造成小区公共收益流失。身为小区业主,要积极行使自身权利,积极参与小区的业主大会,选举和监督业委会工作,监督物业公司行为,保卫合法权益。发现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改正和退还,若物业公司不合作,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查处理。
利用社交软件兜售“三无”减肥药
警方侦控一网抓获
(泉州市公安局)
2023年8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一款名为“维纳斯”的减肥药。经检测,该款减肥药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通过经营侦控,在9月对该案进行收网,先后在福建、广东、黑龙江、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郭某等5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西布曲明是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其住处设置加工作坊,从网上购买西布曲明、胶囊壳、荷叶粉等原料,并经过简单生产、加工包装,制作形成减肥药(品名“维纳斯”),后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直播、快手短视频等社交软件进行兜售,并利用物流等方式发送到全国各地。西布曲明是中枢神经抑制剂,可通过抑制食欲达到减肥效果。2010年我国明确禁止将西布曲明用于食品和保健品中。使用西布曲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反应,如心跳过速、精神恍惚等,更为严重的是,它可能导致心血管系统损伤,甚至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警方提醒消费者,在朋友圈等社交软件销售的减肥保健品大多是“三无产品”,广大消费者需谨慎购买。对于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软件销售减肥产品,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侵犯权益被处罚
(泉州市文旅局)
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林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并在提供导游服务中未佩戴导游证(已现场整改),违法所得共计500元。林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林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作出首违不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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