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十四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泉州市“十四五”数字泉州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市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并明确政府对项目知识和数据产权的归属,近日,我市出台《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信息化项目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项目范畴:
●使用泉州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运维或购买服务的市本级或市本级统筹的跨层级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
●国家、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不含依托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关联配套的智能化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另行管理)。
项目分类:
●工程类: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代建的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信息化建设项目。
●货物服务类:
(1)货物类:市级公共平台资源无法满足需求,需另行采购的软硬件项目。
(2)服务类:通过第三方以购买服务方式采购、已建成的需购买运维服务的项目。
二、总体原则
1.统筹规划——
●《“十四五”数字泉州专项规划》、《泉州市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统一框架下遵循每年度数字泉州工作要点。
2.源头审控——
●综合评估并统筹安排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资金;
●充分评估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
3.统建共享——
●充分依托市级公共平台资源提供统一服务;
●公共平台包括:市级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等。
4.协同应用——
●省上已建,市级不再建;
●市级已建,市县不再建,应迭代升级,注重市县应用兼容。
5.注重绩效——
●定期评价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
●评价结果纳入市电子政务相关绩效考核应用。
6.安全可控——
●严格落实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密码管理、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职责分工
1.市数字办是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数字泉州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荐市级信息化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组织市级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和验收等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2.市发改委负责将市级信息化项目筛选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年度计划。
3.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
4.市公安局(网安办)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等级保护备案、安全体系建设和应急保障措施。
5.市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系统密码应用方案审核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商用密码应用及其验收、运维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市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等应会同市数字办制定本领域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7.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
四、项目申报与评审
1.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1)工程类:①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软件开发类、系统集成类项目。项目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项目的建设、验收和监管。②上一年度未建设完成的续建项目。
(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
●申报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简易程序申报表(附件6)。
(2)市数字办:出具项目意见,供财政资金拨付参考。
(3)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和监管。
2.一般程序
●适用情形:
(1)工程类: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系统集成类项目。
(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
●申评流程:
(1)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项目建议书(附件2、3)。
(2)建议书审查(市数字办):按照“业务系统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大整合、大平台、大应用”原则审查。
国家、省、市文件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视同完成审查。
(3)纳入三年计划(市发改委):通过审查的项目筛选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
(4)编制可研初设及概算(建设单位):依据三年计划或审查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同步提供出资证明材料。
(5)可研初设及概算评审(市数字办):组织数字泉州专家委专家评审,并批复项目可研暨初设(含概算)。
(6)纳入年度计划(市发改委):通过可研暨初设的项目筛选纳入,计划外项目由数字办、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
(7)开展项目建设(建设单位)。
3.项目变更
(1)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数字办备案
●适用情形:
项目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原投资概算10%且增加投资不超过50万元。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
2.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
3.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
●需要市级财政增补项目资金的,应先行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2)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数字办重新评审
●适用情形:
不符合前述适用情形的。
●申请材料:
1.原项目可研暨初设的批复文件;
2.调整后的项目可研暨初设;
3.原咨询机构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4.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材料。
五、项目建设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建设,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人。
2.严格组织实施
●工程类:根据省市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按批复的招标内容和方式组织招标。
●货物服务类: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3.明确知识产权
●项目知识产权、信息及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4.工程项目运维
●运维期不得低于2年,运维期内免费提供服务。
5.安排工程监理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0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安排。
六、项目验收管理
1.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2.竣工验收申请:初验后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且无问题,完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清单登记汇聚,提交验收大纲(附件5)。
3.竣工验收:市数字办组织数字泉州专家委专家验收,出具书面项目竣工验收意见,200万元以下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4.项目整改(如必要):按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后重提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整改后或逾期一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予以通报,相关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5.项目竣工:完成资产目录登记,完成项目竣工结算。
七、项目监督管理
全流程管理:
●项目收件、受理、审查、办结等过程均需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相关线上平台实现全流程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年度反馈项目建设情况。
绩效考核:
●市数字办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电子政务相关绩效考核应用。
违规处理:
●有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暂停安排项目资金,由市数字办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参照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市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应会同市数字办制定本领域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有效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有效性
本规定依据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以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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