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远洋渔船渔获物通关效率,泉州市口岸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7月16日联合举办我市首期远洋渔船通关知识培训,提高远洋渔船渔获物通关效率。
主办方邀请泉州海关综合业务处、泉州海关查验科、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狮办事处的相关业务专家,对远洋渔船进出境所涉及的报关报检程序与通关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业务培训。参训人员包括我市五家远洋渔业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业务骨干、报关人员;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市口岸办、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科室人员。
获农业部批准可免征税
据泉州海关综合业务处相关人士介绍,根据《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远洋渔业企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方能享受国家上述政策。
企业备案: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若企业所在地非直属海关所在地,可向所在地处级海关)提交以下单证进行备案:(一)企业填制的含有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和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的表格——《远洋渔业企业征免税备案登记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农业部直接通知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关于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区域、船名船号和主要捕捞品种的相关文件。
不征税验放:办理完企业备案,企业可持相关资料至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企业凭所在地直属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至进口地海关办理相关报关手续,现场海关对企业申报的自捕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查验,无误后办理不征税验放手续。
2014年至今,泉州海关共办理远洋渔业项下征免税证明30份,主要涉及品种为冻鱿鱼、冻鲐鱼。审批货值658万美元,为企业减免税款982.7万元。
渔船到港前24小时通知海关
泉州海关查验科相关人士介绍,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对远洋捕捞渔船的监管属于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范畴。
进境监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登临检查:远洋捕捞船舶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船舶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出境监管:国际航行船舶的离港时间,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船舶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哪些物料可以供船:经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海关核准后,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添加、起卸、调拨以下物料:(一)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二)供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三)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在货物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四)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
须现场查验和抽样检测
据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狮办事处相关人士介绍,包括远洋自捕鱼在内的水产品,其检验检疫依据主要为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5号)和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水产品(远洋自捕鱼)检验检疫通关程序:入境前准入,入境时查验,入境后监管。
入境时查验:包括现场查验和抽样检测。现场查验要有专用卸货场地,场地必须清洁,无任何污染物;卸货机械设备必须清洁,不得有漏油或严重脱漆、脱屑等现象;运输车辆必须清洁无污染,有防雨、保温设备;卸货前登轮进行卫生监督。抽样检测主要依据《进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和《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及样品管理。
合格评定与出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各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判定为不合格进口食品时,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根据不合格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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