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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水产养殖管理问题”销号公示
来源:市海洋渔业局 2026-01-13 11:17 阅读人数:1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水产养殖管理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察反馈问题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2012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2012年底前对重点水域符合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生产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但一些地方以相关利益错综复杂为由,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不想触及矛盾、不愿担当作为、不敢动真碰硬,导致这项政策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截至此次督察时,全省水产养殖证发放不到应发数量的一半,其中泉州市只有12.8%。

  二、整改目标

  坚决扛起督察整改的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敢于动真碰硬,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全面落实,不符合规划的水域滩涂养殖生产设施依法拆除,实现绿色养殖。

  三、整改措施

  (一)指导督促各地于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符合规划的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和不符合规划的水域滩涂养殖生产设施拆除。

  (二)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2020年全面核查辖区内水产养殖面积、应发证养殖面积、已发证养殖面积、发证率等情况。

  (三)2020年底前,组织各地开展依法持证养殖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的养殖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加强对养殖规划禁养区水域巡查,防止出现新增、回流、迁移等反弹现象,巩固整治清退成效。

  (四)每月调度各地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进度,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不敢动真碰硬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督办等措施,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2020年7月8日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泉委〔2020〕35号),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整改目标、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2020年7月30日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渔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泉海渔〔2020〕70号)细化整改措施,强化工作调度、部署。

  (二)完成规划外水产养殖清退。泉州市已于2020年底完成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规划外水产养殖清退工作。2022年省海洋与渔业局通报全省禁养区出现回流超规划养殖情况。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于5月底完成问题整改和自验收,并于6月17日印发了《泉州市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管理工作方案》(泉政办明传〔2022〕30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到位。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依规做好符合规划的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市各地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已实现应发尽发。由于海上养殖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为有效巩固成果,我市结合规划外养殖清退工作,不断强化调度,确保实际养殖与发证处于动态平衡中。

  (四)泉州市、县两级渔业执法机构不断加强执法,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执法巡查,对未持有养殖证擅自养殖行为,禁养区、规划区外养殖生产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对逾期未整改或未拆除养殖设施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认真填写《执法巡查工作日志》,建立完整的台账资料。整改期间,全市渔业执法机构累计开展水产养殖执法巡查525次,出动执法人员2087人次,共拆除清理违规养殖约341.7912公顷,查处违规养殖案件9起,有效防范水产养殖违法违规行为反弹,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26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电话:0595-22255115

  邮箱:qzyyk431@126.com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431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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