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概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尽可能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破坏。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尽量保持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实施条件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补贴范围和时限
鲤城区、丰泽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目前尚无电梯的既有老旧小区住宅楼,自2024年6月6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经批准加装电梯并完成的,可申请相关补贴。
补贴标准
既有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政府补贴以梯为单位,按4万元/梯的标准进行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在加装电梯项目完成后,由加装电梯项目业主单位填写《泉州市既有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资金申请表》,同步提供合法权属证明、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至区住建部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拨付政府补贴。
申报程序
(一)方案初审。由建设方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等)、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内容。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表决书及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共同确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出具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详见附件1),并提出下阶段设计要求。
(二)公示见证。建设方(代建单位)获得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认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
1.建设方须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公证处作为见证单位对公示材料、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
2.建设方将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既有住宅一层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既有住宅楼号梯号;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书;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用地;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既有住宅居住的,建设方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
3.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建设方按程序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公证处对其公示情况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建设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20个工作日内听取异议业主的意见建议,调解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仍有业主异议,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比例的多数业主同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出具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同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争议双方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三)办理规划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建设方将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公示材料等书面证明;
2.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及办理建议或司法裁决结果;
3.公示见证环节出示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图纸;
4.合法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规划审查委托书等,报送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按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抄告本级住建、城管、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老旧小区原有用地范围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增设电梯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含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不再另行组织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不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可免于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另有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的项目除外,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规划审批流程。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资源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基础上,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详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3号)]出具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含结构、消防)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包含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住宅建筑原有的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增设电梯的,可采用原有勘察报告;对原有资料不全或不满足增设电梯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五)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六)增设电梯井道施工监管。建设方应切实履行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增设电梯井道开工建设前,建设方应将以下资料报送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工程监管资料核查。
1.规划审查的意见及图纸;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3.评估结论为可行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鉴定等级为Asu级或Bsu级(I级或II级)的房屋安全性(可靠性)鉴定报告;
4.委托合同,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土建施工部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限额以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属地住建、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进行监管与指导;属地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对违反规划擅自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共同对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建设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对增设电梯井道的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验收意见负责。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指导建设方开展竣工验收。
建设方按规定程序组织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以下资料:
1.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2.增设电梯井道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增设电梯井道竣工图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申请部门现场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应及时组织参与方案初审的单位进行线下部门现场查验,对满足验收条件且增设电梯井口等已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出具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详见附件3)。部门查验通过后,建设方应及时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详见附件4)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出具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八)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建设方已取得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且增设电梯的产品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按规定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在施工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建设方为业主代表的,须在安装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前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使用单位后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增设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增设电梯安装完成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报告
2.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电梯公示证明材料
5.增设电梯后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沿城市道路的需提供立面效果设计图
6.业主签字意见表、承诺书
7.1:500地形图
8.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住户签字意见表真实性核实情况说明
9.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办理地址
线上办理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泉港区
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infoType=1&unid=FF52D0C33A441560B1161F0FAC0A3C93
闽政通
打开“闽政通”APP,进入“办事”专区,搜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
线下办理
泉港区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北路1号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第2阶段F31号窗口
注意事项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同时应满足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
2.申请沿城市主干道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3.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通行要求。
4.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宜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咨询方式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95-22178985 传真:0595-2217895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2:00,15:00-18:00(6月1日-9月30日)
8:00-12:00,14:30-17:30(10月1日-5月31日)
办公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府西路)交通科研楼A栋六、七楼
相关政策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鲤城区、丰泽区既有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政府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鲤城区、丰泽区既有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政府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
Q:哪些住宅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A: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既有住宅。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需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区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Q:办理增设电梯需经过哪些申报程序?
A:共 8 个程序,分别是方案初审、公示见证、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简化审批、井道施工监管、井道工程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建设方需向对应县(市、区)及相关管委会职能部门线下申请办理手续。
Q:增设电梯后的产权归属及不动产登记如何处理?
A:增设电梯的产权可由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具体以协议书为准。业主可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不调整各业主公摊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相关费用。
Q: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有哪些要求?
A:建设方需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开工前向住建部门委托的监督机构报送规划审查意见及图纸、合格施工图等资料。100 万元以下或 50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报属地街道办纳入小散工程安全管理;限额以上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属地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管,查处违规增设行为。
Q:增设电梯的公示环节有哪些具体要求?
A:公示需由社区居委会或公证处见证,在小区公示栏、楼道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内容需包含表决书、设计图纸、资金方案等。未居住业主需邮寄送达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在规定时限内调解,调解后符合法定比例即可进入下一程序。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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