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专门发布该办法的解读,就该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有哪些优化服务的便民举措,电子导游证与原IC卡导游证有什么区别,对于侵犯导游权益的行为或者导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何惩处等8个方面,做出具体解读。
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一部规范导游管理的部门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部门 声音
导游体制改革 深入开展
“《办法》主要在于规范导游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促进导游执业保障激励,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据了解,近年来,国家旅游局积极推动导游体制改革工作,去年9月废止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取消了导游计分、导游年审、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等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制度,确立了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导游证全国统考、全国通用的原则。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填补相关规章废除后的制度设计,是对导游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成果巩固。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的同时,也方便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办法》将保障导游权益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上升到规章层面,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导游劳动保障制度、“导游专座”要求、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和导游培训等制度,多维度保障导游权益。
简政 放权
9大措施 便利导游执业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12月6日发布的《办法》解读,肯定了多年来导游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同时也指出,近年来导游群体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方面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影响了导游队伍的形象,成为旅游市场的顽疾。
该解读指出,秉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理念,如何便利导游执业是立法主要目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一是实现导游证网上审批,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变更、注销导游证;二是间接下放了导游证审批层级,将核发导游证的部门明确为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三是明确了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减少无谓的证明材料;四是明确了导游证的审批时限要求;五是明确核发导游证不得收费;六是明确导游证可以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申领制度;七是按照国务院取消“临时导游证核发”的决定,没有再对临时导游证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八是为进一步推进导游体制改革预留空间;九是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的范围,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
权责 明确
规范执业 同时保障权益
《办法》同时明确了如何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和如何切实有效保障导游权益。
针对当前导游执业活动中最突出的问题,《办法》对导游执业活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包括:导游的委派,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志的佩戴,导游应当履行的职责、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禁止的行为等。为治理“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客宰客等问题,对导游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作出针对性规定;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以及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对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导游建立黑名单制度,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为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导游劳动保障制度、“导游专座”要求、导游培训制度等。一是在导游执业权利方面,针对当前个别导游特别是女性导游在执业活动中住宿、餐饮等条件较差和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足够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同时,细化《旅游法》的规定,从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两方面,对旅行社支付劳动报酬和导游服务费用、缴纳社会保险作出规定,并要求“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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