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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须知
来源:泉州旅游信息网 2007-10-30 16:21 阅读人数:1

    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泉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投诉必须实事求是,投诉请求应合理合法,有充分的证据(包括有效的凭证和证明材料等)。 属于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旅游投诉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本文中的旅游者系指由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者。  
  2、本文中的旅游经营者系指泉州市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景区景点,旅游定点餐厅、商场。  
  3、本文中的海外旅行商系指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组团社或旅行商。
  4、旅游散客对非旅游单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直接向“12315”或有关部门投诉。  
  5、对不属于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在7天内转交或建议投诉者转呈有关部门处理。  
  6、旅游产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投诉者应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7、投诉者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书面投诉书填写注意事项:      
  1、投诉者应采用书面、来访或电话投诉(来访或电话投诉的,要求其随后递交书面投诉书;递交书面投诉书确有困难的,投诉人应亲自前往质监所进行笔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投诉书要求字迹清楚明了,并载明下列内容: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投诉者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3、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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