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6-04 17:02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推进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进一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点多面广现状,《暂行规定》按照“全覆盖、全过程、靠前跟踪”要求,着力推动审计关键环节关口前移,提出通过重大公共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揭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努力实现严格制度约束、控制成本、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送审稿主要分七部分,具体为:

  第一部分:跟踪审计目标和范围,包括跟踪审计目标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范围界定等方面。重大公共工程主要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二部分:跟踪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及延续衔接、跟踪审计实施方式、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和整改要求等。

  第三部分:跟踪审计重点内容,重点关注工程项目“三阶段八环节”(即:前期、实施、竣工交付等阶段,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编制、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等环节)开展跟踪审计,具体包括12方面重点内容。

  第四部分:审计机关的职责义务,包括审计机关依法行使的5条职责、应当下达审计决定的8项具体情形和应当办理审计移送的8项具体情形。同时,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决策等管理活动。

  第五部分: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职责义务,主要规定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审计资料、执行审计决定及相关罚则。

  第六部分:选聘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和经费保障,主要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效率;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专业人员辅助审计并健全管控制度,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七部分:附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等。

  三、政策亮点

  (一)为进一步提高跟踪审计效率,《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面采集和运用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工程建设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和与重大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电子数据。

  (二)为化解跟踪审计工作量增加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暂行规定》明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选择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审计质量审核管控机制,并充分利用其审计成果。

  (三)为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暂行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在对重大公共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时,不得参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管理活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或者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同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或付款依据,或者以接受审计为由拖欠账款。

  四、实施期限

  《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1日。

  联系人:王亚奖

  联系电话:222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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