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框架内容
《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规定》)作为基金的基本运行管理制度,由总则、管理架构、基金运作、投资对象、退出方式和终止、风险控制、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监督考核、附则等9个部分组成。
1.总则。主要明确《基金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市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市产业投资基金为政策性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各部门涉企专项资金、市金控集团筹措注入资金以及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等。
2.管理架构。主要明确市政府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市金控集团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市金控集团权属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同时,明确各机构及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
3.基金运作。主要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主要采用设立子基金、直投企业、联合投资企业、设立自我管理型子基金等四种模式运作;通过发布指南、申报推荐、投资论证、投资决策等程序发起设立子基金。
4.投资对象。主要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我市,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但有以下情况时,参股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①子基金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可实际招引落地泉州的;②参股的子基金完成返投要求且管理业绩突出,子基金管理团队再次发起设立的基金;③与权威机构发布年度榜单排名前10名或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各级政府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属国企发起的子基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属国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产业投资基金。明确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子基金返投泉州金额分别不低于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倍、1倍、1.5倍;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募集规模的60%;子基金首期到资资金应该按约定的期限到位,且原则上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专项子基金与本规定不符的,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专项子基金注册地不在泉州的,返投要求不低于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返投2倍以上的享受超额激励。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市重点引进、重点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可直接投资,投资金额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或被投项目投资总额的30%。明确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拟投资领域的成功案例,基金投资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以超额累进方式,按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0.25%认缴子基金份额;申报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设计合理且储备一批可投资落地泉州的项目。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已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应已设立并投资运作,首期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全体出资人同意市产业投资基金入股(或入伙)等。
5.退出方式和终止。主要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进行退出。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在与合作协议签订超过1年但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1年但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市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等情形下,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等。
6.风险控制。主要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应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运行安全,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督导监管;有权委派1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基金投资决策会议。明确政府部门和市产业投资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的情况下,市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待投资资金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且在上一年度泉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中排名前15名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泉州,市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由领导小组依法依规遴选,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
7.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主要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可计提运营管理费及主要用途;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内的投资分红或收回资金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参股子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市产业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可根据子基金类型及运作情况实行回购、让利、补亏等激励措施。
8.监督考核。主要明确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运行进行综合评价、整体评价的重点;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作中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形,以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等。
9.附则。主要明确市产业投资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参与市属国企发起设立并管理的国企基金,按“一事一议”研究执行。明确各县(市、区)产业投资基金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明确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和《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二、主要事项说明
(一)构建“1+7”制度体系:“1”指《基金管理规定》,是整个制度体系的基础管理制度和统领性文件;“7”是指相关具体事项管理细则,围绕落实《基金管理规定》,我市还制定出台《财政出资管理细则》《子基金操作指引》《产业项目投资管理规则》《尽职调查管理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基金返投认定标准规则》《非遴选项目立项规则》等7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执行制度,确保制度体系协同完善。
(二)制修定重点
对原有制度进行整合优化和完善提升,重点主要有:一是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进行更新,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机制;二是通过新增设立自我管理子基金的运作模式,推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能力提升;三是将资金拨付程序由原来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报协调小组审批后拨付,调整为由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拨付,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是增加专项基金条款,满足特定项目的差异化需求;五是对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在子基金的认缴份额,采取超额累进方式递减计算,提升基金管理机构对接合作积极性。此外,还坚持“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作中的6类尽职免责情形,鼓励基金管理人担当有为、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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