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4-18 15:3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4月11日印发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目的

  针对我市多数村集体已无地可用,乡镇无地可批等问题,健全集中建房的管理机制,通过推动旧村改造,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闲置农村宅基地、废旧农房和村集体低效用地等,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房,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和合法权益。

  二、政策出台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经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可在原址范围内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优化村庄院落布局,促进村庄有序更新。”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人均土地少,客观上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主要内容解读

  《意见》共有七大部分。具体明确以下六项重点内容:

  (一)明晰农民公寓建设的实施范围。《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由村集体或乡(镇)集约节约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低效用地(零星地、边角地、未利用地等),或使用新增农村住宅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建设供给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的单元公寓式住宅。

  (二)把握农民公寓建设的基本原则。《意见》要求,一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二要节约集约、建新拆旧、盘活存量。三要村民自愿、镇村统筹、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三)落实农民公寓建设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地政府均应建设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特别明确了乡镇政府的主体职责。

  (四)界定农民公寓的申请对象。即符合本区域“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策的村民(含搬迁、地质灾害村民)和“以地换房”的村民。特别明确了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及其他特殊群体,可按程序申请入住农民公寓。

  (五)规范农民公寓建设的流程管理。《意见》明确了农民公寓的对象审查、建设主体,项目的审查备案、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提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和用好相关政策以及农民公寓处置的工作要求,形成农民公寓的闭环管控。

  (六)明确农民公寓建设的调控要求。《意见》在规划要求上,要科学安排农民公寓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和户型设计。在用地管理上,要鼓励盘活利用连片存量宅基地,开展旧村(居)、危旧房和“空心村”土地整理和利用农村低效用地。在建设要求上,须符合国家、省、市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在房源管理上,农民公寓房源可参照福建省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农民公寓建设规模可按规划建设预留部分住房用于满足新增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购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依法管理。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意见》明确,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的对象审查、建设主体,项目的审查备案、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提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和用好相关政策以及房源处置的工作要求,形成闭环管控。

  (一)农村集中建房有了指导性依据。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热烈。《意见》的出台,可以促进各地政府在保护传统自然村落的前提下,结合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采取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权属、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建设“五统一”模式,科学编制农村集中建房规划,能促进和美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二)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为避免农村宅基地指标的浪费,《意见》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有序引导村集体集中建房,统筹解决低效用地、闲置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等问题,减少农村建房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能促进农村村民住房需求的满足和住房条件的改善。

  (三)有效缓解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目前,我市多数村集体已无地可用,乡镇无地可批。按照户有所居的要求,考虑到村民的接受程度,《意见》按照县乡主导、村为主体、群众参与、稳慎推进的原则,在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内,采取集中建设方式进行安置,能有效缓解部分居住困难的村民及华侨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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