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来源:人民政府网 2024-04-22 10:29 阅读人数:1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如何组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隐瞒不报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可采取哪些应急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6.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调查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7.交通工具上发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时应该怎么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哪些法定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9.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如何做好防控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10.被采取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11.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人员,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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