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祥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中转改扩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祥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中转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西墩村石祥大道北侧乌山脚中区20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祥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西墩村石祥大道北侧乌山脚中区201号,租用福建忠泰渔业有限公司用地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中转业务,建设规模为年收集、贮存、中转危险废物总量6800t/a。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主要建设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贮存期间不对贮存容器及仓库地面进行清洗,无清洗废水。运输车的日常检修、清洗等由承运公司自行负责定期开往指定地点完成,不在项目仓库进行,无车辆清洗废水。更换的喷淋废液当危废处置,不外排。因此,项目运营过程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石狮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及石狮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
储罐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危废储存间废气负压抽气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2#储存间废气经负压抽气后引入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2#库房危废贮存废气经负压抽气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排放参照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其他行业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硫酸雾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铅蓄电池”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酸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
3、声环境
项目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周边声环境不敏感。项目噪声设备少,均在库房内进行作业,且夜间不进行收集、转运作业,采取相应的减震降噪措施后,减少其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西侧临祥鸿大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弃抹布、废弃手套、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各危废产生后收集暂存于危废间,与收集的危废一同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及时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地下水及土壤
现有1#库房四周、围堰、出入口均设置导流沟,导流沟连接室内事故应急池(容积72.8m3),也可通过阀门流入室外事故应急罐(30m3);2#库房内液态危废区四周设有导流沟,导流沟连接液态危废区收集池,最终流入1#库房事故应急池,也可通过阀门流入室外事故应急罐;2#储存间四周设置围堰,围堰高1m(进出口围堰高度7cm),并设有导流沟,最终接入1#库房内事故应急池;碱液喷淋塔设置在2#库房内,四周均有墙体、围堰隔档,或连接2#库房内导流沟,最终流入1#库房事故应急池内。
库房地面进行硬化且无裂缝,围堰、导流沟、收集池、裙脚、地面等基础采取防渗措施,防渗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6、环境风险
根据风险识别,本项目环境风险最大可信事故为火灾事故;根据预测结果,项目风险事故最大影响范围为火灾事故后CO扩散对外环境的影响;各关心点危险物质最大浓度均未达到毒性终点浓度-1和毒性终点浓度-2,关心点处人员在无防护措施条件下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本项目环境风险可防控。本项目风险事故危险物质扩散毒性终点浓度影响范围主要在厂区及周边其他工厂,要求公司加强风险防范,培训员工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理处置、逃生技能。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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