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6兆瓦余热发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坑仔口镇玉西村,现有2条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公司拟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和升级改造,产能置换方案已通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淘汰现有工程1条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一期)和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分公司1条2500t/d熟料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1条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系统,年产水泥177.05万吨。本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实施后,公司共有1条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1条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泥生产规模由原批复的194.96万t/a增至278.55万t/a。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装置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意见(永环保〔2023〕25号),项目属于产能减量置换项目,现已落实产能置换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永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在编)要求。项目在满足经动态更新的泉州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和生产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改造项目采取“60%烟煤+40%生物质颗粒燃料”的燃料结构,窑尾废气经“分解炉自脱硝+精准SNCR”联合脱硝、干法脱硫和袋式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高135m排气筒达标排放,窑头废气经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高40m排气筒达标排放;现有工程水泥窑窑尾废气经SNCR脱硝、袋式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高120m排气筒达标排放,窑头废气经静电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高41m排气筒达标排放;窑头、窑尾排气筒应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测装置,自动监测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应采取严格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设置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石灰石露天堆场配套喷水抑尘设施,其余原辅料、燃料堆棚(储库)均采取封闭措施,并定期洒水抑尘措施;辅助原料卸车坑卸料时采取喷雾抑尘措施,破碎机投料口采取“围挡+喷雾”抑尘措施;物料存储采用全密闭式圆库或筒仓;物料输送采取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式胶带输送机等方式。
2.水污染防治。厂区配置一套含盐废水处理设施,采用“预处理+砂滤+超滤+二级反渗透+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产生的除盐水直接回用于水泥线生产用水和设备冷却,浓盐水回用于石灰石堆场喷水降尘;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分别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对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烧成油泵站柴油罐设置围堰及1个280m3的事故应急池;氨水罐区设置1个120m3事故应急池,配套泄漏报警、应急喷淋装置等;全厂根据雨水分区设置4个初期雨水池,容积分别为650m3、200m3、1334m3和600m3。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细化并落实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范围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确保事故状态下实现周边影响范围内企业及敏感目标的人员紧急撤离。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改造项目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福建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江苏、河南等省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基准含氧量按10%折算),其他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
全厂废气污染物单位产品排放量执行福建省地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表2单位产品排放限值,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执行DB35/1311-2013及GB4915-2013中关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
鉴于福建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若今后正式发布的福建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严于批复的排放浓度,该项目废气应按福建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的排放浓度限值和时限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的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初期雨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西南侧靠近省道306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各侧厂界环境噪声执行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改造后,全厂总量SO2:79.93t/a,NOX:845.16t/a,未超出全厂原有总量指标SO2:83.25t/a,NOX:1013.52t/a,不需额外购买总量。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石灰石露天堆场外500m范围,石粉堆棚、辅助原料堆棚(储库)、混合材堆棚(储库)、燃煤堆棚、生物质燃料贮存车间及氨水罐区外5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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