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SEBS热塑性弹性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03-22 16:26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21〕书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SEBS热塑性弹性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香江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SEBS热塑性弹性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环保〔202119号)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5万吨/年SEBS热塑性弹性体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工程规模各2.5万吨/年。建设内容包括主装置车间、后处理单元、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分期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厂区排污系统应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污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脱盐废水进行汽提预处理,凝聚、后处理废水通过隔油隔胶预处理,各股生产废水汇至末端调节池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入泉惠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建设总容积不少于203m3的初期雨水收集及导排系统,分别建设一座容积不小于5197.5m3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容积不小于5977m3应急事故储罐,储罐配备柴油机及电动事故水转输泵,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分批抽至末端调节池处理。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系统,采用超滤+RO反渗透工艺,中水回用率应符合正在审查的《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用园区集中供热。丁二烯、环己烷精制废气、聚合加氢废气、凝聚汽提废气等收集至废气焚烧炉处理,尾气再经过SNCR脱硝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苯乙烯精制废气、后处理废气、罐区废气等经RTO焚烧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切断废气、研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22m高排气筒排放。地面火炬应采用自动分级燃烧控制系统,火炬四周应设置热辐射墙,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引至火炬系统焚烧处理。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应定期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储罐采取氮封措施,储罐呼吸废气接入RTO焚烧处理系统处理,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

3、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噪声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丁二烯残液、废氧化铝、环己烷精制残液、废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调节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隔胶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渗区,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并落实自行监测方案,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罐区等应按规范设置围坎、围堰;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严格落实苯乙烯、丁二烯、环己烷、氢气等风险物质存储、输送等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应急疏散方案,确保实现事故状态下敏感目标的紧急撤离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配备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与政府、园区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联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9、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5-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泉惠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要求的接管水质指标后,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单位基准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3中ABS树脂间接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焚烧设施SO2NOX特别排放限值,环己烷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废气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苯乙烯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一期建成后:废水量≤15.10万吨/年,COD≤9.062吨/年,氨氮≤ 1.809吨/年,SO2≤ 0.235吨/年,NOX≤3.132 吨/年。

二期建成后:废水量≤29.82万吨/年,COD≤17.893吨/氨氮3.573吨/年,SO20.47吨/NOX6.185吨/

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30.498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36.598吨/年;项目应在取得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四、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主装置区、罐区外延100m及装卸区外延50m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惠安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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