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评函〔2016〕书6号
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泉惠石化工业区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编制的《泉惠石化工业区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惠安县环保局意见(惠环保〔2016〕22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惠安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际公约,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意泉惠石化工业区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项目的建设。
泉惠石化工业区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区内,外走马埭作业区,大屿岛外侧2.5公里左右偏东侧水域,设引桥通过大屿岛东侧接岸。项目建设规模包括:建设5万吨级煤炭接卸码头(水工结构按7万吨设计)泊位1个,码头平台长290米,宽28米;引桥1座,引桥总长2485米,年设计煤炭接卸量为585万吨/年。项目建设内容及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
⑴做好码头、转运站冲洗污水,含煤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处置。码头的冲洗污水,含煤雨污水经收集、沉淀后输送至电厂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抑尘。
⑵码头区生活污水经收集,由环卫车定期外运至电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绿化清扫等。
⑶船舶油污水由船舶自行收存、处理。
2、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⑴码头皮带机两侧设置挡风板,挡板高度高于物料堆放高度。引桥带式输送机水平段采用罩壳覆盖,爬升段设置封闭廊道,陆域带式输送机采用高架封闭廊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送过程的起尘。
⑵卸船机、皮带机等设备应配备喷雾抑尘措施;加强管理,降低煤炭卸船作业时从船舱到卸船机的跌落高度,卸船机下料处安装挡风板并在卸料漏斗口配备洒水抑尘措施。
⑶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在大于6级风时应停止卸船作业,落实喷淋措施,保证运输煤炭含水率不低于8%。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煤炭装卸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设置以码头外延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3、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施工前应办理完整的工程建设用海等相关行政许可;海上疏浚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挖泥船作业,疏浚物回用于中化回填二期工程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工程施工导致的泥沙入海对海水水质的影响。
开展施工过程的环境跟踪监测,按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对施工期海洋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4、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港区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规范进行收集、暂存、运输,并送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处置。
6、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配备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材料等应急设备;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7、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态防范措施及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生态补偿措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模拟预测结果,对施工期受影响区域内的养殖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并开展养殖区的临时征用补偿工作。对可能受到影响但未征用(补偿)海域的养殖,应进行密切观察,控制施工进度、强度,避免对养殖户造成影响,并做好周边群众协调维稳工作。
8、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海洋、海事、港口、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并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应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营3个月内应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安县环保局负责。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8日
抄送:福建省环保厅,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惠安县环保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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