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大队、分局):
为加强外出考察、督查检查考核和下基层调研的管理,严格规范工作流程,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督查检查考核和下基层调研方式的通知》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考察
(一)各科室(大队、分局)(以下简称“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考察调研活动(指到市域以外的考察调研),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周制定调研考察方案,并按本点第(二)项规定报批。
(二)严格外出考察调研审批。上级要求我局组织外出调研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领导审批;本单位自行组织外出调研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局领导、各科室人员外出考察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出请假批准手续,送人教科备案。
(三)外出考察调研活动要以提高考察调研实效为重点,按既定行程安排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的,应及时报告审批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
(四)考察调研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注重节俭,按财务规定要求报销出差费用。
(五)考察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必须形成调研报告、推动成果落实,并进行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情况登记(一式二份,格式附后),分别由承办科室和局办公室留存。
二、督查检查考核
(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相关责任科室要制定配套的监督检查办法和标准,明确抽查比例、检查要点、注意事项、后续处理、结果公示等要求,送政策法规科汇总,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尚未制定的要抓紧制定,经批准组织检查前,要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具体方案。
(二)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除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各类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
(三)优化检查范围。不搞全覆盖的督查检查,原则上按照被检查对象的30%范围对县(市、区)开展随机抽查,同时严格控制随意往乡镇(街道)延伸,不搞运动式轮番督查。减少考核频次,简化考核程序,精简考核指标,切实防止层层加码、过度留痕。
(四)坚持以暗访随机检查为主。组织检查绝大多数要采用不接待陪同的办法,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点穴式”督查,核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和客观真实情况,精准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五)帮助推动解决问题。督查检查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被督查单位,尽量减少通报类文件,着力加强督促整改落实,不仅要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更要给基层更多的具体工作指导和服务,出台相应政策和措施,主动帮助基层解决问题,落实好各项工作。
三、下基层调研
(一)下基层调研要围绕中央、省市城市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多进村入户、下工地、进企业,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建议,带领基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帮助基层解难事、办实事。
(二)除专家和其他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外,局主要领导带队下基层调研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其他局领导带队调研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科级以下干部下基层调研人数控在2人以内;多个专题合并调研的,可适当增加1-2名陪同人员。
(三)调研活动应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厉行节约的原则,坚决废除礼仪性的迎来送往,不得增加基层单位、干部职工的负担。局领导带队下基层调研,当地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科级以下干部下基层调研,当地只能安排1位相关业务负责同志或经办人员陪同,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防汛防台风、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在调研地点研究具体工作等确需两个层级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除外)。下基层调研所有工作车辆不超过3部,沿途经过地方不得加派车辆随行。
(四)严格规范下基层调研程序,调研除收集必要的材料外,不得随意拍照录像,不得过度留痕,原则上不召开汇报会,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原则上不召开反馈会,需要反馈意见的,直接到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办公室面对面反馈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调研结束后,承办科室须应如实进行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情况登记(一式二份,格式附后)和解决问题情况,由承办科室和局办公室分别保存。
局直属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督查检查考核和下基层调研等活动可参照局机关执行。
附件: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情况登记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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