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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2019-05-23 15:49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暂行规定

  一、为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工作中的督办和问责移送。 

  三、本规定所称的“问题”是指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专项检查、考核督查等(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所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相关问题(以下简称“隐患问题”)。 

  “督办”是指针对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由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对整改或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采取的必要的行政措施。 

  “问责移送”是指针对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由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将问题线索材料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 

  对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包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五、在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市安办负责全市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可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工作。 

  六、市安办应当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建立健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会商机制,协力加强隐患问题整改的督办和问责移送工作。 

  七、督办和问责移送的对象包括: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是承担隐患问题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包括承担隐患问题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八、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督促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隐患问题整改,负责整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外的隐患问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承担整改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是隐患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承担督促整改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是隐患问题整改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照隐患问题整改任务分工对整改工作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或监管主体责任。 

  十、承担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部门(单位)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承担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对分管的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承担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和分工,对承办的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十一、隐患问题整改督办的方式主要包括通报、专项督办、约谈、挂牌督办等。督办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它督办方式。 

  十二、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安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单位进行书面通报: 

  (一)整改进度滞后,影响全市进度的; 

  (二)未及时依法下达整改指令的; 

  (三)未建立整改信息台账的; 

  (四)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的; 

  (五)未及时依法答复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延期申请的; 

  (六)未及时依法复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的; 

  (七)重大隐患整改审查合格后,未及时依法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 

  (八)重大隐患整改审查不合格,未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的; 

  (九)对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整改审查不合格,却同意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 

  (十)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的; 

  (十二)对因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火工用品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的通知后,不实施水、电、气、火工用品等的停供措施的; 

  (十三)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形。 

  十三、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安办进行专项督办或约谈: 

  (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二)通报后仍无明显进展的; 

  (三)对存在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隐患,未及时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的; 

  (四)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差的; 

  (五)整改责任单位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清、计划不明、措施不力、资金不到位,表面整改、虚假整改和敷衍整改的; 

  (六)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督促不力的; 

  (七)虚报整改进度的; 

  (八)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提请有权限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予以关闭的; 

  (九)其它应当进行专项督办或约谈的情形。 

  约谈可由市安办直接或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必要时也可以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领导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约谈措施。 

  十四、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安办提请市安委会将其列入挂牌督办: 

  (一)因整改不力或逾期未完成整改,被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的; 

  (二)整改不力或督促整改不力,导致一般隐患演变为重大隐患的; 

  (三)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予以关闭的; 

  (四)因整改或督促整改不力,导致一次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其它应当列入挂牌督办的情形。 

  挂牌督办问题经市安委会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办具体负责落实挂牌和核销事项。 

  十五、对列入督办的问题,市安办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公开曝光。 

  十六、被督办的责任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查清原因、厘清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并按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十七、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整改责任或督促整改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八、拟实施问责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形成隐患问题整改责任追究问题卷宗,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市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效能建设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受理问题线索问责移送的单位应当将调查处理决定同时抄告移送单位,或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 

  二十、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级干部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二十一、隐患问题整改被采取督办或问责移送措施的,市安委会可结合实际工作,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等工作中予以扣分。 

  二十二、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泉州市安办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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