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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04-02 10:24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局、道管处、水运处、交通执法支队,市高指市交通质监站,泉州交通发展集团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了泉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 

                                                                                                  201942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泉州市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或部尚未发布但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各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指南判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对下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挂牌督办,要求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属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属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逐级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需要设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报设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安委会提出挂牌督办申请: 

  (一)已由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 

  (一)已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严重、紧急,可能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局安委办或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负有相应业务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科室和市直(属)相关交通单位提出,报局领导批准,以局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科室和市直(属)相关交通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被挂牌督办单位。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协调督办单位。 

  第八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审查报告信息的完整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   

   (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防范和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五)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   

  (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   

  (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整改的技术方案,含方法和措施等;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及节点要求; 

  (七)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挂牌督办的进行挂牌督办;需要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的,及时报送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概述; 

  (三)整改目标任务; 

  (四)整改时限; 

  (五)协调督办单位; 

  (六)挂牌督办要求; 

  (七)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交通运输部门或政府或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或协调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挂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挂牌督办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防止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 

  第十五条 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办,逐级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 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   

   (二)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   

   (三) 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   

   (四) 验收报告及结论;   

  (五) 下一步改进措施。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案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或报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销案后,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销案,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管理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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