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经济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泉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二、工作程序
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实施,可参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工作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实施,按实施的时间先后分别是:
1.可行性研究阶段
2.设计阶段
3.施工阶段
4.试运行阶段
5.验收阶段
各阶段具体的工作内容请见第(二)部分,简单的工作程序见表1。
表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主要依据 |
一 可行性研究阶段 |
可行性研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八条 |
委托安全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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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 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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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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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
委托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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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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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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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阶段 |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十九条 |
工程监理 单位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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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试运行阶段 |
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五 验收阶段 |
委托安全验收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企业自行 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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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随机抽查。 |
(二)“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1. 可行性研究阶段
(1)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所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50号)中的《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要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根据《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 设计阶段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2 设计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 |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设计单位 |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3.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 施工阶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表3 施工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施工单位 |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
监理单位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安全监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4. 试运行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表4 试运行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 |
1.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安全监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5. 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和核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表5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 |
1.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
安全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安全监管部门 |
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随机抽查。 2.抽查和核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三、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衔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三张清单”,及时将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列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和运行流程,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充实审批人员配备,加强力量保障,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二是严格审批。对衔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规范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要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规定的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标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强化服务。要切实增强“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服务意识,本着“能简则简、能快就快”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四是加强指导。市安监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安监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审批和监管的监督指导,及时帮助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降低审查标准或弄虚作假的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问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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