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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驾驶员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7-05-26 11:38 阅读人数:1

 

 

 

 

 

 

 

 

泉外侨〔201749

 

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驾驶员管理

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驾驶员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7524      


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驾驶员管理规定(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节约使用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633号)《泉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委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办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经市车改办按规定批准保留由我办自行管理的2辆公务用车,其中:车辆闽C006KB为一般公务用车,车辆闽C896KA为特殊公务用车。按照车改办要求,特殊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比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更加从严控制。

第三条  车辆使用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纪律,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车辆。

第四条  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后,在中心城区(即保障区域,市级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内的公务出行自行选择交通方式,不派遣公务用车。出行经费由发放给个人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保障区域的一般公务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报销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具体见第六条)可申请派车,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第五条  办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车审批,统一调度的管理原则和谁管理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使用原则,做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要节约开支,控制费用,同一方向和地点的公务用车应尽量合并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第六条  使用自行管理的公务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经办领导同意,以市外事侨务办名义组织的下基层专项工作检查、宣传推介、侨情调查、侨务走访慰问等活动;

(二)处置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反恐集结演练等紧急公务;

(三)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5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

(四)参加重要外事侨务活动与公务接待(除涉及多点活动且需全程陪同的重要接待外,保障区域内的接待原则上不派车);

(五)陪同上级部门在泉的考察调研、走访慰问和工作检查等活动;

(六)泉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临时通知的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七)在职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机关退休人员参加重要集体活动、办理老干部丧事等;

(八)社会化交通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集体出行的跨市区公务出行、下乡调研、走访慰问等活动,经分管办领导签批后可派车。

(九)在省内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接待为保障客人或遇特殊紧急情况需派车到动车站接送、因公出差赴省内机场乘坐飞机等情况,经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派车。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办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先审批,后使用原则,加强车辆使用的计划性。申请用车原则上应提前1天填写《泉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务用车审批单》;办领导用车,由本人签批;各科室(中心)人员用车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人秘科统筹调度。

第八条  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和使用登记制度。除公务出车时间外,自管车辆一律停放在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地下车库。

机关公务用车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保障公务时一律应从单位出发,不得逐个接送、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用途。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路线、用途的,应报签批派车单的领导批准,并向人秘科负责车辆管理人员报备,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期间的违规违纪用车。

因夜间保障公务活动不能及时入库(晚上10点以后)时,经签批派车单的领导批准并向人秘科负责车辆管理人员报备后,可暂将车辆停放至市区定点停车处,并于次日及时驶回单位。人秘科负责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台账,切实做到每次使用都有详细记录,落实责任到人。

第九条  自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特殊紧急情况下无法定点加油或定点维修的,应及时向人秘科报告,并在事后补齐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方可报销费用。

第十条  严禁为自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虚构、伪造公务车辆使用需求,不得随意变更公务用车使用路线,已由其他单位提供用车保障的不得另行报销差旅费中的交通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人秘科定期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公里数、油耗、维修保养等费用信息进行登记统计,经办领导审核审批后予以公示,接受内部监督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办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使用公车问题,将予以责任追究。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维修前应书面报人秘科审核,经办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报销维修费时应附相关批准手续财务人员方可办理,未经批准擅自维修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准时上下班,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岗在位,有事外出须向人秘科请假;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调度联系。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在下班后、双休日及节假日等时段出车的,驾驶员应听从人秘科调度,保证准时出车,无故不得推诿、扯皮,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文明驾车,自觉维护单位形象。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由违规驾驶员自付罚款,并负责办理违章处罚手续。驾驶员违章或发生车辆事故与其本人的安全奖挂钩。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公务出车时,应增强保密意识,不得擅自传播工作秘密。经发现并查实有泄密行为的,将根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务用车审批单

 

 

 

泉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用车审批单

日期:            

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

 

用车事由

(附依据文件)

 

乘车人员

 

行车路线

 

用车时间

        时起

            时止。

科室负责人意见

 

办领导审批意见

 

人秘科填写

派用车种类

)一般公务公车,驾驶员:

)特殊公务用车,驾驶员:

用车时限

        时起

            时止。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人秘科统筹调配车辆。

2、车辆使用完成后将此表交由人秘科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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