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8-01 17:49 阅读人数:1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专栏,网站地址为:https://www.quanzhou.gov.cn/zfb/xxgk/zfxxgkzl/ztzl/qzsczjtgylhs/。

2.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微信公众号。

    

3.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形式。

4.在泉州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可查阅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公开的信息。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咨询电话:0595-22390890。泉州市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大兴街与府东路交界处(市政府前四朵花瓣),咨询电话:0595-22199085。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通过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获取;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广播等获取。

  (五)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信息公开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日期。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8060028

  传真号码:0595—28060006

  通信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交通科研楼A栋420

  邮政编码:362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通过《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发送到邮箱cls28060028@163.com。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下载《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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