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
●法规规章和规范;
●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行政许可;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形式
1. 在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quanzhou.gov.cn。
2. 在泉州市档案馆、市区公共图书馆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大院内,电话:0595-22390890;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电话:0595-22199085)。
3.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泉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网址:http://www.quanzhou.gov.cn/zfb/xxgk/zfxxgkzl/fgb/)。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泉州政务公众号、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信函申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371198
传真电话:0595—22371798
电子邮箱:qzxxgk@126.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2号楼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 2:30-5:30 ,夏时制(下午3: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市档案馆)
如需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
咨询电话:0595-22390890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 2:30-5:30 ,夏时制(下午3: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