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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局提醒各类学校、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来源:市物价局 2018-09-03 16:15 阅读人数:34

  一是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二是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费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三是严禁各类学校对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超出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四是各类幼儿园在收取保育教育费以外,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五是严禁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六是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费的收支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凡未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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