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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拍到交通违法明起可网上处理
来源:市公安局 2012-12-08 11:02 阅读人数:1

  今后,市民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无需到窗口办理排队等候了。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12月9日起,我省将在福建省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www.fjga.gov.cn)的福建公安公众服务平台上,启用“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试用版)”(以下简称“平台”),为交通违法当事人查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提供“一站式”网上服务。

  上网处理前先查看交通监控资料

  通过“平台”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人为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前,应当查看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并对违法行为事实没有异议的,才能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若有异议,则不能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A

  查询接受处理缴纳罚款“一条龙”

  “平台”适用范围包括:一、查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通过“平台”设置的查询确认条件后,可查询机动车或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技术监控资料记录且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下同),但营运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外;三、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网上处理)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通过“平台”缴纳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罚款的,应通过“平台”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未及时缴纳罚款的,从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平台”中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机关为采集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台”通过“E缴通公共缴费”网站(http://www.ggjfw.com)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和“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等财政管理系统进行互联互接,网上缴纳的罚款将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清算,直接进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机关对应的同级国库。

  B

  被处罚人须参加网上交通法规学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通过“平台”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不予记分。

  同时,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还应当参加网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一次处理同一辆机动车10起(含)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做考题5题;处理11-15起(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做考题10题并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考题须全部答对;未完成规定数量的考题、考题未全部答对或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未观看完毕的,均不能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通过“平台”每次最多只能处理15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C

  不服处罚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受处罚之日起(即通过“平台”处理完毕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机关为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的,向该大队所属的县(市、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处罚实施机关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的,向该大队所属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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