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许康(身份证号:350925*********015):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拟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闽泉四交执(2025)通字第110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本《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骆庭明、陈永泉 电 话:0595-68291922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
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闽泉四交执(2025)通字第110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