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
2015-10-28 10:38 阅读人数:1
 
泉价通告〔20152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政策,我局对2015428日之前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进行梳理汇总,现将《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一: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附件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泉州市物价局

201556

附件1

 

 

 

 

 

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部门

1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一)公安

计价格[2001]523

200145日起

每人每天50元人民币,半天30元人民币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

200511日起,2015531日止。

汽车每部每年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年每部60元。第一次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第二次以后复检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3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每辆次70

4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

200511日起,2015531日止。

 

1)汽车号牌

 

 

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80元;挂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3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25元;摩托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50元。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本10

4)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0

5)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每张5

 

 

 

 

 

 

5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

(二)国土资源

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财税[2014]101

1992510日起

201511日起暂停征收

1)油气勘探登记收费

 

 

100

2)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收费

 

 

300

3)开采登记收费

 

 

 

①大型油气田

 

 

原油50万吨以上、天然气5亿立方米以上的500元。

②中型油气田

 

 

原油10--49万吨、天然气14.95亿立方米的300元。

③小型油气田

 

 

原油10万吨以下、天然气1亿立方米以下的200元。

6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150号令

199441日起

详见文件

7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财税[2014]101

199271日起

201511日起暂停征收

1)国家级地勘项目登记

 

 

100

2)其它地勘项目登记

 

 

50

3)变更登记

 

 

50

8

采矿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财税[2014]101

199271日起

201511日起暂停征收

1)大型矿山登记

 

 

500

2)中型矿山登记

 

 

300

3)小型矿山登记

 

 

200

4)变更登记

 

 

100

9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199911日起

详见《土地管理法》

10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

199911日起

详见文件

11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财预[2000]127号,闽价费[2012]51号,闽价费[2013]135号,财综[2011]104号,闽价[2002]415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房[2009]445号,国办发[2014]30

2013410日至2015331日止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住宅用地登记

 

 

100/

2)非住宅用地登记

 

 

700/

3)土地证书工本费

 

 

 

①普通证书(个人)

 

 

5/

②普通证书(单位)

 

 

10/

③特制证书

 

 

20/

4)土地权属调查费

 

 

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方可收取。具体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12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

2000329日起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1)水田、菜地、鱼塘

 

 

9--15元/平方米

2)其他类别农田

 

 

6--12元/平方米

 

 

 

 

 

 

13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

财预字[1994]37,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

20091215日起

详见文件。其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标准减关收取。

1)住房登记

 

 

每件80

2)非住房房屋登记

 

 

每件550

3)车库或车位的登记

 

 

每件80

14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财综字[1997]111,国发[2000]36,计价格[1999]1192,计价格[2002]515号,

2000117日起

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1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 闽价[1994]房字199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房[2008]343

199491日起

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16

白蚁防治费

价费字[1992]179, 闽价〔2002〕房57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费[2014]153

 

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不得收费;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廉租房仍按规定收取。

1)新建房屋防治

 

2014520日起

第一层(含地基基础和地下室):0.5万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7元;0.5-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1-1.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1.5-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4元;2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3元。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

2)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

 

2002121日起

每平方米4

3)白蚁灭治

 

2002121日起

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

 

 

 

 

 

 

17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四)交通

交公路发 [1994]686号、《收费管理条例》、财预[2009]79

199811日起

按文件规定执行

18

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

1992520日起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

19

船舶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闽政办[2011]224

1992520日起

按价费字[1992]191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20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预[2009]79

199861日起

按计价费[1998]800号文件规定执行

21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

200511日起

国际航线0.25/马力小时、国内航线0.10/马力小时。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2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

199841日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闽价〔1998〕费字1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3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部联清〔2004517

200511日起

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号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12/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费,包括110119120122123××(“××”从0099);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码号暂不收费;114117121106×(×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非固定电话网短码号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码号收费标准收取。

1)固定电话网码号局号

 

 

1200/年、局号、本地网

2)固定电话网码号3位短号码

 

 

420万元/年、号

3)固定电话网码号4短号码

 

 

120万元/年、号

4)固定电话网码号5位跨省使用短号码

 

 

24/年、号

5)固定电话网码号5位省内使用短号码

 

 

4.8万元/.

(6) 固定电话网码号6位跨省使用短号码

 

 

2.4万元/.

(7) 固定电话网码号

 

 

0.48万元/.

6位省内使用短号码

(8)移动通信网码号网号

 

 

1200万元/.网号

 

 

 

 

 

 

24

水资源费

(六)水利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闽政[2007]27,闽价商[2014]395

2007917日起

详见文件

25

河道采砂管理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1991]闽价费325

1991815日起

具体按[1991]闽价费325号文规定执行。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26

河道工程修复维护管理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

1992520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181号文规定执行。

27

水土流失防治费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

2002年起

详见文件

28

水土保持补偿费

闽价费[2015]1

20141231日至20161231日止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 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29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七)农业

财综[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

200791日起

 

1)申请费

 

 

每个品种1000

2)审查费

 

 

每个品种2500

3)年费

 

 

是指在保护期内

①第16

 

 

每年1000

②以后

 

 

每年1500

30

国内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3]费字第33号,发改价格[2013]1494

1992年起

详见文件

1)调运检疫费

 

 

201310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降为按货值的0.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降为按货值的0.6%收取。

2)产地检疫费

 

 

201310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4%降为按货值的0.3%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45%降为按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

3)其他

 

 

2013101日起,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的标准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31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闽价费[2011]471

20111215日起

具体按闽价费[2011]471号规定执行

32

农药登记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

200145日起

 

价费[1996]1718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11]9号,财预[2000]127

1)正式登记

 

 

每个品种2500

2)改变剂型(包括含量)

 

 

每个品种1000

3)变更使用范围登记

 

 

每个品种100

4)临时登记

 

 

每个品种500

33

农药实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452号文执行

34

新兽药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1992917日起

新兽药审批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用。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临床研究审批费

 

 

 

①第一、二类

 

 

7001000

②第三类

 

 

600700

③第四、五类

 

 

1000

2)试生产(生产)审批费

 

 

 

①第一、二类

 

 

430012000

②第三类

 

 

27008000

③第四、五类

 

 

25004500

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

 

 

2000

35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

1992917日起

每个品种6000元,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36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1992917日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在我国已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

 

 

每个品种20

2)在我国未注册登记,需要特批进口的兽药

 

 

每个品种50

37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

1992917日起

 

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已 收载品种

 

 

每个品种收费250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标准已收载品种

 

 

每个品种收费500

38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1992917日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生产企业

 

 

每个品种20元(包括试产品)

2)兽医站(院)制剂室

 

 

每个品种5

39

检验检测费

 

 

 

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1998]闽价[]123

1992917日起

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1998]闽价[]123

1992917日起

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同类制剂加收1200元);复方制剂6000元;临床药效试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动物种类和试验内容,由承受试验单位与外商具体商定;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720030000元。如样品不合格,需理送样复检者,每个品种按每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1998]闽价[]123

1992917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452号规定执行。

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同类制剂加收1200元);复方制剂加6000元;临床药效试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动物种类和试验内容,由承受试验单位与外商具体商定。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720030000元。如样品不合格,需理送样复检者,每个品种按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5)进口兽药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需大量动物的,费用酌情另加。进口兽药抽样,每个品种按进口总值万分之五收费,不满10元的按10元收费。如需去外地抽样,根据所需开支,酌情加收抽样费。未在我国登记特批进口的兽药,检验费按以上规定加收50%

6)出口兽药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详见文件

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详见文件

8)兽药委托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详见文件

9)农作物委托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详见文件

1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

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发改价格[2013]1494

2010年起

详见文件。自2013101日起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11)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

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财综[2002]64

2007年起

详见文件

40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1992917日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行驶证每证15元,临时行驶证10

3)登记证

 

 

每证10

4)驾驶证

 

 

每证10

5)安全技术检验

 

 

大中型拖拉机60/台、年;小型拖拉机20/台、年

6)驾驶许可考试

 

 

科目一35元;科目二20元;科目三15元;科目四25元。

4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闽政[1989]184

1992917日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闽政[1989]184号规定执行。

42

海事调解费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执行。

43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执行。

44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

1992917日起

船舶总吨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对渔民免征。

1)国籍登记

 

 

 

①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

 

 

每艘100

②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

 

 

每艘200

③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

 

 

每艘300

④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

 

 

每艘400

⑤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

 

 

每艘500

⑥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每艘50

2)变更登记

 

 

 

①机动渔船

 

 

每艘50

②船舶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每艘20

4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财综[2002]64号,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

200811日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7]3704号文规定执行

46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财综[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9]18号,财综[2011]9号,财综[2013]67

2000年起

201381日起免征。

 

 

 

 

 

 

47

卫生监测费

(八)卫生

价费字[1992]314,财预[2000]127,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财综[2008]47号,闽价费〔2013434

2013116日起 2016115日止

 

1)卫生监测费

 

 

 

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每份150

②食品中微生物快速测定

 

 

每份20

③餐饮具、食用具、物体表面洁净度快速测定

 

 

每点5

④水质微生物快速测定

 

 

每项、份40

⑤水中污染物测定

 

 

每项、份5

⑥水中污染物测定

 

 

每项、份5

⑦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测定

 

 

每份150

⑧检测结果综合评价

 

 

每份80

2)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费

 

 

 

①造价5万元以下

 

 

按造价1%

②造价5-50万元

 

 

按造价0.5%

③造价50-1000万元

 

 

按造价0.2%

④造价1000-5000万元

 

 

按造价0.1%

⑤造价5000万元以上

 

 

按造价0.05%

48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价费字[1992]314,财预[2000]127,财预[2003]470号,闽价〔1999〕公字107

199941日起

详见文件

49

医疗事故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财预[2003]470,财综[2003]27,发改价格[2007]2749号,闽价费[2007]426

2007年起

省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3500元;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2500

50

职业病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财预[2000]127,财预[2003]470号,闽价[1999]公字107

2013129日至2016128日止

首次鉴定(设区市级)每例3000元,再次鉴定(省级)每例4000元。

5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发改价格[2008]3295号,财综[2008]70,闽价费[2009]315号,闽价费[2013]275

2013627日至201671日止

省级医学会鉴定费每例3800元,设区市医学会鉴定费每例2800元。

 

 

 

 

 

 

5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人防办

中发[2001]9,计价格[2000]474,财预[2002]584号,闽价[2002]133号,闽价费[2014]347号,闽政[1994]26号、《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

2014121日起

详见文件。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免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免收。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免收。

1)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600/平方米(各区和经济开发区),1400/平方米(晋江、石狮),1200/平方米(泉港、惠安、南安),1000/平方米(安溪、永春、德化)

2)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800/平方米(各区和经济开发区),700/平方米(晋江、石狮),600/平方米(泉港、惠安、南安),500/平方米(安溪、永春、德化)

 

 

 

 

 

 

53

诉讼费

(十)法院

国务院令第481号,闽价费〔2008145

200741日起

 

1)离婚案件

 

 

每件245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35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3)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100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

 

 

 

 

 

 

54

进口货物滞报金

(十一)海关

价费字[1992]293,财预字[1994]37,海关总署令第128

199271日起

按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收取,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55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财综字[1996]68,计价费[1996]1594,计价格[1999]1707

1996823日起

每件800

 

 

 

 

 

 

56

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二)工商

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12]97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财税[2014]101

1992820日起

201511日起暂停征收。

1)开业注册登记

 

 

 

①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部分

 

 

按注册资金0.8‰收取

②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部分

 

 

按超过部分的0.4

③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每户300

④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

 

 

每户100

⑤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每份50元,领取证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

 

 

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本)之和1000万元以下按增加部分0.8‰,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0.4‰,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57

商标注册收费

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发办[2004]10,财综[2008]47

1992820日起

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展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基础翻译的收费。

1)受理商标注册

 

 

每个1000

2)补发商标注册证

 

 

每证1000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每个1000

4)受理续展注册

 

 

每个2000

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每个500

6)受理商标评审

 

 

每个1500

7)商标评审延期

 

 

每个500

8)商标变更

 

 

每个500

9)出具商标证明

 

 

每个100

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每个3000

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每个3000

12)商标异议

 

 

每个1000

13)撤销商标

 

 

每个1000

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

 

 

每个5000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每个300

 

 

 

 

 

 

5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十三)质检

1992]价费字49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费[19961500号,闽价[2000]92号,浙价费[2006]114号,闽价[1995]费字238号,闽价[ 1993]费字57号,闽价[2002]40

1992929日起

详见文件

5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闽价[2009]9

1992610日起

详见文件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

1992610日起

详见文件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价费字[1992]268

1992610日起

详见文件

5)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6)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

闽价费[2011]443

201211日至20141230日止

详见文件

①锅炉检验

 

 

 

②压力容器检验

 

 

 

③压力管道检验

 

 

 

④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⑤设计技术资料审查

 

 

 

7)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

闽价费[2011]443

201211日至20141230日止

详见文件

①电梯类

 

 

 

A.定期检验与验收检验

 

 

(1)电梯7-20层每层加收35元;21层及以上每层加收50元。(2)检验机构按《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进行限速器定期检验,不得另行收费。(3)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提升高度每增加2米(不足2米的按2米计算),或者自动人行道使用长度大于30米时,使用长度每增加5米,加收10%(4)船舶、防爆、汽车用等特种电梯加收30%;非标电梯加收30%(5)进口电梯加收收费标准的20%。额定速度大于2.5/秒的电梯加收10%(6)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的1.2倍收取。

a.电梯(乘客、载货)

 

 

650

b.杂物梯

 

 

380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00

B. 监督检验

 

 

 

a.安装过程

 

 

按单台工程造价的1.52.5﹪收取

b.进口安全性能

 

 

按设备价0.9

c.维修过程

 

 

按维修工程费3.5

d.改造过程

 

 

按改造工程费3.5

f.制造过程

 

 

按设备价0.7

②起重机械检验

 

 

详见文件

③厂(场)内机动车辆类

 

 

 

A.定期检验

 

 

260/

B.验收检验

 

 

400/

④大型游乐设施类

 

 

详见文件

8)其他检验

闽价费[2011]443

201211日至20141230日止

详见文件

①各类气瓶检验

 

 

 

②锅炉水质分析项目

 

 

 

③有机热载体炉介质检验

 

 

 

④安全阀离线校验

 

 

 

⑤无损检测和其他检测项目

 

 

 

⑥理化、金相试验

 

 

 

⑦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

 

 

 

9)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①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容量<250升的800/只,250升≤容量<450升的900/只,450升≤容量<650升的1000/

②车用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容量<50升的250/只,50升≤容量<80升的280/只,容量≥80升的300/

10)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①单只气瓶

 

 

按设备整体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不低于200/

②气瓶组(由N只气瓶组成)

 

 

按设备整体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但不低于70×N元(N2

11)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①整组装锅炉

 

 

化学清洗工程费的4%

②电站锅炉

 

 

化学清洗工程费的4%

12)垃圾焚烧发电锅炉检验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三项在同期进行检验的,按三项收费总额的90%收取

①外部检验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累进加法计算,每吨30130元。

②水压试验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累进加法计算,每吨2--50元。

③内部检验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累进加法计算,每吨5001000元。

13)锅炉设计文件及节能审查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收费标准以锅炉额定蒸发量为基础计算,每台6003200

14)锅炉能效测试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①工业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收费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计算,每台4400--33000

②工业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测试收费

 

 

详见文件

③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收费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计算,每台36000107000

15TOFD检测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每台压力容器TOFD检测,按抽查长度1米起收费,收费标准为2400元。每增加1米,加收50

16)绝热性能测试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采用真空度测试的,60/台;采用日蒸发率测量的,4000/

17)安全阀在线校验收费

闽价费[2014]5

201418日至20141230日止

详见文件

6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费[19961500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3]价费字135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财综[200219号,财综[2006]69号,财综[2011]3号,[1992]价费字127号,[1992]价费字268,财税[2014]101

1992610日起

201511日起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61

计量收费

财综[2001]72,财预[2002]584,发改价格[2008]74号,

200814日起

详见文件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每个系列2000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①特殊、复杂

 

 

每个系列40000

每个品种7000

②比较特殊、复杂

 

 

每个系列20000

每个品种5000

③一般

 

 

每个系列6000

每个品种1000

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每个系列2000

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每个批量500

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①特殊、复杂

 

 

每个系列40000

每个品种7000

②比较特殊、复杂

 

 

每个系列20000

每个品种5000

③一般

 

 

每个系列6000

每个品种1000

6)计量标准考核

 

 

 

①计量标准考核

 

 

 

A.国家级

 

 

每项1200

B.省 级

 

 

每项600

C.市 级

 

 

每项300

D.县 级

 

 

每项150

②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7)计量授权考核

 

 

 

①国家级

 

 

每个机构2000元。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省级

 

 

每个机构1500元。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③市级

 

 

每个机构1000 元。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④县级

 

 

每个机构600 元。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每证10

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每证10

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

 

 

 

①计量考评员考核

 

 

每项150

②计量检定员考核

 

 

 

A.基础理论

 

 

每项30

B.专业理论

 

 

每项80

C.操作技能

 

 

每项200

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每证10

1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①国家级

 

 

每个系列2000

每个型号200

②省级

 

 

每个系列1500

每个型号150

③市级、县级

 

 

每个系列800

每个型号100

1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县级)

 

 

每个系列800

每个型号160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每证10

15)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①特殊、复杂

 

 

每个系列40000

每个品种7000

②比较特殊、复杂

 

 

每个系列20000

每个品种5000

③一般

 

 

每个系列6000

每个品种1000

16)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每个系列500

每个品种200

17)计量认证

 

 

 

①国家级

 

 

每个机构1500

②省级

 

 

每个机构1200

18)计量检定

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闽价费[2010]349号,闽价费[2012]539号,闽价费[2014]148

20121224日至20141231日止

详见文件

6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财预[2002]584,财综[2003]66,发改价格[2003]82号,闽价[2003]22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闽政文[2013]325号,国办发[2014]30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代码证书工本费

 

 

 

①正本

 

 

10/

②副本

 

 

8/

2)技术服务费

 

 

90/

3)统一IC卡工本费

 

 

40/

63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发改价格[2003]2357,发改价格[2007]2216,财综[2009]25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1]104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综[2014]6号,国办发[2014]30,财税[2014]101

200411日起

详见文件。其中:

1)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自201281日至2015731日止,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3)自201411日起至201412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

 

 

4)自201311日起: ①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②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③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

(5)201511日起暂停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

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

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

6)其他

64

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

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财综[2009]25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1]104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发改价格[2012]3882

200411日起

详见文件

1)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

 

 

 

2)商品定型试验

3)农副土产食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4)畜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5)化工、金属材料、矿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6)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7)轻工业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8)电器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9)机械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

10)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11)其它鉴定业务

65

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

发改价格[2007]2216,财综[2009]25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综[2014]6号,闽价[1999]公字107

200791日起

详见文件

1)检疫处理(含卫生检疫机构体检检验收费)

 

 

 

2)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

3)动物免疫接种

66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财综[2006]62号,发改价格[2013]290

2013218日起

2500元×工作人日数

 

 

 

 

 

 

67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十四)环保

财综[2001]15,计价格[1999]467号,财综[2007]80号,发改价格[2008]702

2008315日起

对从事废物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并核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收取,每证800元。

68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财综[2001]21,财综[2003]87,发改价格[2003]2352

200371日起

 

1)对核电厂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核电机组在同一年度内处于不同核安全技术审评阶段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按第一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其它阶段不收费。

①对核电厂选址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40万元

②对核电厂建造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单机组每年90万元,双机组每年120万元

③对核电厂首次装料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单机组180万元,双机组240万元

④对核电厂运行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A.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下(包括30万千瓦)机组

 

 

每年每套100万元

B.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上,90万千瓦以下(不包括90千瓦)机组

 

 

每年每套150万元

C.额定电功率90千瓦以上机组

 

 

每年每套200万元

2)对核燃料元件生产厂(指生产轻水型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厂)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每年10万元

69

排污收费

财综[2003]38,国务院令第369,四部委令第31号,闽价[2003]260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2014]397

2003228日起

详见文件。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收排污费。

1)污水排污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1.40/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具体详见文件规定。

2)废气排污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1.20/污染当量)。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具体详见文件规定。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具体详见文件规定。

4)噪声超标排污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具体详见文件规定。

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闽价费[2014]294

201495日至201694日止

二氧化硫800/.年、氮氧化物1100/.年、化学需氧量1300/.年、氨氮1500/.年。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其上缴国库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按照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50%缴纳。

70

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计价格[1994]702,财预[2002]9

1994610日起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环保部比照国际同类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71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价费字[1992]178,财预[2002]584号,闽价[2003]405

2003915日起

详见文件

72

环境监测服务费

价费字[1992]178,财预[2002]9号,闽价费[2014]407

201511日至20161231日止

详见文件

 

 

 

 

 

 

7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十五)民航

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

201211日起

首次登记费标准。

1)首次登记费

 

 

按最大起飞全重核定,每架次1000元,其中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2)变更登记费

 

 

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50%计收。

3)临时登记费

 

 

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4)补办登记费

 

 

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5)注销登记费

 

 

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74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

201211日起

 

1)所有权、占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

 

 

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2)所有权、占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

 

 

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所有权、占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

 

 

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4)优先权登记费

 

 

每架次1000元。

75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

201211日起

由民航总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76

适航审查费

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

201211日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11]3214号规定执行。

 

 

 

 

 

 

77

森林植物检疫费

(十六)林业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3]67

1992520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196号文规定

78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财综[2011]9号,财综[2013]67

1992年起

201381日起免征。

79

林权勘测费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

20011016日起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

80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07]1968

200791日起

 

1)申请费

 

 

每个品种1800

2)审查费

 

 

每个品种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

3)年费

 

 

指在保护期内

①第1年至第3

 

 

每年1500

②第3年后

 

 

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81

林权证工本费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01年起

每证5元。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82

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

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

199551日起

每个品种45300元,一次性进口注册审批费2000元。

83

GMP认证费

发改价格[2004]59号、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闽价[2004]285

200321日起

受理申请费500元。审核费一个剂型或一条生产线25000元,每增加 一个剂型可加收2500元。 

84

GSP认证费

发改价格[2004]59号、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闽价[2004]285

200321日起

受理申请费:500元。审核费:批发企业(以3个为基数)和零售连锁企业(以30家门店为基数)16500元,每增加3个非法人批发分支机构或30家零售门店加收2500元;不带分支机构的零售企业(不分大中小型)为3000元;县(不含城关)以下的零售企业为1500元。

85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12]3882

201311日起

每项30

86

药品行政保护费

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

1993422日起

按价费字[199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87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

199551日起

每个品种500

88

中药品种保护费

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

1993610日起

初审费每品种7000元、复审费每品种1500元,保护品种年费按复审费的50%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100元。

89

新药审批费

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

199551日起

按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规定执行

90

新药开发评审费

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

1992111日起

每项180

91

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预[2009]79

200371日起

按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92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9]79

1992111日起

按价费字[1992]534号文件规定执行

93

登记费

 

 

 

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

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2]584

199551日起

每份150

2)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

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2]584

199551日起

每份150

 

 

 

 

 

 

94

专利收费

(十八)知识产权

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9]364

200871日起

具体按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9]364号规定执行。

9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

2003415日起

 

1)布图设计登记

 

 

每件2000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

 

 

每件2000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每件次100

4)延长期限请求

 

 

每件次300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

 

 

每件1000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

 

 

每件300

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

 

 

每件300

 

 

 

 

 

 

96

证书工本费

(十九)旅游

价费字[1992]132,财预[2003]470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199241日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

 

 

 

①四、五星级标牌

 

 

每块1080

②一、二、三星级标牌

 

 

每块930

2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

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

 

每块50O

3)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

财综[2005]50,发改价格[2006]83

 

每块500

 

 

 

 

 

 

97

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十)宗教

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00年起

每份证书100350元。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98

机构监管费

(二十一)银监会

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财综[2007]66号,发改价格[2010]2095

2004年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4]1663号,发改价格[2010]2095号规定执行

99

业务监管费

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财综[2007]66号,发改价格[2010]2095

2004年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4]1663号,发改价格[2010]2095号规定执行

 

 

 

 

 

 

100

证券市场监管费

(二十二)证监会(含协会)

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发改价格[2010]996

2006年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6]2437号,发改价格[2010]996号规定执行

1)证券市场监管费

 

 

 

2)机构监管

 

 

 

101

期货市场监管费

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发改价格[2010]996

2006年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6]2437号,发改价格[2010]996号规定执行

 

 

 

 

 

 

102

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十三)保监会

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3126号,发改价格[2011]3228

2008年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8]3126号,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执行

 

 

 

 

 

 

103

海洋废弃物收费

(二十四)海洋

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1927

2008728日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8]1927号文规定执行

1)倾倒(含证书)

 

 

 

2)海洋废弃物检测

 

 

 

104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财综[2002]2号,四部委令第31

200371日起

具体按四部委令第31号规定执行

 

 

 

 

 

 

105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十五)测绘

价费字(1992176

1992510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106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价费字(1992176

1992510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107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价费字(1992176

1992510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108

仲裁收费

(二十六)仲裁委

国办发[1995]44号、闽价费[2004]498

20041126日起

案件受理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案件处理费按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

 

 

 

 

 

 

109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二十七)各有关部门

发改价格[2008]1828号、闽价费[2008]472

2008121日起

检索费5

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部门

1

园林绿化补偿费

(一)林业

省人大《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预[2010154

2008年起

收费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2

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二)旅游

闽价[1995]费字57号, 闽财预[2010]154

199531日起

 

1)旅店业

 

 

 

①涉外的

 

 

144/床年

②非涉外的

 

 

36/床年

③景区外围乡镇(1443650%

 

 

50%/床年

2)商业、饮食服务业

 

 

营业额的1%

3)照相经营者

 

 

 

①天游峰、玉女峰

 

 

30/人月

②其他景点

 

 

20/人月

③定点望远镜

 

 

30/镜月

4)导游业导游

 

 

25/人月

5)乘坐九曲溪竹筏

 

 

12/人次

6)景区内征地建筑的

 

 

3-5/平米

7)游客(门票)

 

 

 

①统票

 

 

11/人次

②分景点的每点

 

 

2-5/人次

 

 

 

 

 

 

3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水利

闽政[1997]32号,财综字[1998]125号,闽财综[1999]060号,闽财综[2011]66

1999512日起

 

1)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0.9

2)银行

 

 

上年利息收入0.5

3)保险公司

 

 

上年保费收入0.5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上年业务收入1

 

 

 

 

 

 

4

铁路护路联防费

(四)铁路

省委〔200357号会议纪要、闽价〔2006〕费181号、闽财预〔2010154

200651日起

运输国家支农、军用和抢险救灾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免收。

1)整车货物收费

 

 

每车18元,

2)零担货物收费

 

 

每吨0.3元(不足1吨按1吨计)

3)集装箱收费

 

 

40英尺每箱8元,20英尺每箱4元,10英尺每箱2元,5吨(6吨)箱每箱1元,1吨箱每箱0.5

 

 

 

 

 

 

5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五)人社

闽价费[2014]121

201451日至2016430日止

初次鉴定每例320元、再次(复查)鉴定审每例380

 

 

 

 

 

 

6

温泉开采费

(六)建设

闽价[1995]费字237号 闽财预[2010]154

1995101日起

仅适用于福州市。

1)温泉资源费

 

 

应严格按物价、温泉主管部门核定量用水,超过核定用水量10%以下的,超过部分加倍征收温泉资源费; 超过核定用量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倍加收温泉资源费。

①市服务公司所属和省、市机关部队、乡镇、村公共澡堂

 

 

0.20/

②温泉水厂

 

 

0.30/

③温泉科研、医疗、学校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

 

 

0.50/

④工厂、招待所、旅社、宾馆等企业单位

 

 

经物价部门核定房费的等级宾馆(星级宾馆除外)每吨按0.50/吨执行

⑤温泉保护区内冷水井(不分单位性质)

 

 

0.15/

2)温泉开采费

 

 

 

①新建

 

 

3--5万元/每井

②旧井扩建

 

 

2.13.5万元/每井

③旧井改建

 

 

1.52.5万元/每井

④冷水机井(在温泉保护区内)

 

 

1万元/每井

7

城市绿化赔偿费

闽财综[2004]75    闽价[2006]58             闽财综[2007]40    闽财综[2011]10

200631日起

 

1)灌木类赔偿收费

 

 

1)单株造型:冠径≤50cm,每株收费3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2)单株自然形态:冠径≤30 cm,每株收费2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3)绿篱或片植:高度≤50 cm,每平方米收费80元,高度每增加1 0cm,增加30

2)露地草本花卉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100

3)草坪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20

4)攀援植物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50

5)园林绿地临时使用收费

 

 

设区市每日每平方米为0.60元,其他市、县每日每平方米为0.40元。占用绿地做商业广告的,按广告版面面积计算收费

6)棕榈科植物类赔偿收费

 

 

地径≤8 cm,每株收费60元,地径>8 cm,每增加1cm,加收15

7)树木类赔偿收费

 

 

按照树木规格(胸径Acm)的大小收费,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8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七)交通

闽价费[2011]467

201211日至201511日止

按文件规定执行

9

高速公路清障收费

闽价费[2014]224

201481日至201781日止

 

1)清障车出动基价

 

 

2吨以下(含2吨)或15座以下每次320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45座每次38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次500元,10吨以上每次600元。

2)清障车拖运费

 

 

5座以下每公里7元,2吨以下(含2吨)或615座每公里15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45座每公里2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公里25元,10吨以上每公里30元。

3)吊车收费

 

 

10吨以下(含10吨)800/次,20吨以下(含20吨)1700/次,21353500/次,36504500/次,51655500/次,66807000/次,81吨以上及特殊施救,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10

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闽财综[1995]113

1995108日起

按文件规定执行

11

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闽政[2002]51

200311日起

每卡25

1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闽政办[2011]224

2005101日起

免征

13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日起

5/本。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日起

正本:10/本、副本15/本。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附件2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一、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外事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2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外事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3

《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外事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4

代发电报费

外交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5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教育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6

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7

烟花爆竹产品‘检’字封签工本费和检测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号,闽财综[2013]44

20137月起

 

8

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号,闽财综[2013]44

20137月起

 

9

侨胞土葬管理费

民政部门

闽财综[2013]61

2013111日起

 

10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人社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闽价费[2012]565号文件同时作废。

11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人社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闽价费[2012]361号文件中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同时作废。

12

征地管理费

国土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13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司法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14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司法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15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司法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16

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财政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执行

 

17

收费票据工本费

财政部门

闽财综[2013]1

201311日起

 

18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住建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19

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铁路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20

船舶证明签证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1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2

油污水化验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3

海事调解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4

浮油回收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5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6

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工信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27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工信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8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无委办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29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0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门

闽财综[2014]54号,闽价费[2015]1

20141231日起

 

31

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利部门

闽财综[2014]54号,闽价费[2015]1

20141231日起

 

32

海事调解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33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34

装船证费

商务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35

手工制品证书费

商务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36

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商务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37

ATA单证册调整费

海关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38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海关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39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

税务部门

发改价格[2011]432

201141日起

 

4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

税务部门

发改价格[2011]432

201141日起执行

 

41

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税务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42

企业年度检验费

工商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43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4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45

计量授权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46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47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统计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48

绿化费

林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49

林地补偿费

林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50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烟草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51

利用档案收费

档案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52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53

ATA单证册收费

贸促会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54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贸促会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55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文联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二、减免、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外交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免征。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教育部门

闽政办[2006]16

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

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科书

教育部门

闽委[2008]6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

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教育部门

闽政办[2008]65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5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

教育部门

闽委[2012]1

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6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教育部门

闽价[2004]149

2004423日起执行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

7

公办(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教育部门

闽财教[2012]135

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厅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8

户口簿工本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9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10

殡葬收费(城乡困难群众)

民政部门

闽价费[2012]524

2012年起

对城乡困难群众免收:(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11

婚姻登记费

民政部门

泉政办[2014]135

201481日起执行

免征。

12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人社部门

泉政办[2014]135

201481日起执行

免征。

13

房屋登记等收费

住建部门

闽价房[2008]180

2008年起

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房屋登记费。

14

住房交易手续费

住建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15

房屋权属证书费

住建部门

泉政办[2014]135

201481日起执行

免征。

16

土地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17

土地证书工本费

国土部门

泉政办[2014]135

201481日起执行

免征。

18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暂停征收。

19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暂停征收。

20

采矿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暂停征收。

2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

22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日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4

船舶登记费

交通、海事部门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25

船舶证明登记费

交通、海事部门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26

船舶港务费

交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27

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交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28

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交通部门

泉政办[2014]135

201481日起执行

免征。

2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委办

计价费[1998]218

199841日起

1)党政领导机关、军事战备、公检法、抢险救灾、广播电视及业余、农民集资等非经营性活动的电台免收;(2)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半。

30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

闽价费[2015]1

20141231日至20161231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31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水利部门

泉政[2015]1号,泉政办[2015]22

201516日至20151231

对纺织鞋服行业、建筑石材和水暖厨卫行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32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农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121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33

新兽药审批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34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35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36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37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免征。

38

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农业部门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

39

国内植物检疫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1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2

拖拉机行驶证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3

拖拉机登记证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4

拖拉机驾驶证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5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6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7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8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

农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部门

闽价[2002]133

2002年起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人防部门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51

企业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暂停征收。

52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暂停征收。

5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54

计量授权考核费

质监部门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5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质监部门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56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57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58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59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60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61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62

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质监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暂停征收。

63

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质监部门

泉政办[2014]135

201481日起执行

免征。

64

一般原产地证书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121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65

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121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66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闽政办[2012]84

201259日起

对“菜篮子”产品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减免。

67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含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闽政办[2012]85

2012512日起

1)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继续对对台小额贸易实施降费措施。 (3)对在建的国家和省大型重点项目实施“立项管理”,做到“一项一案”,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对实施项目管理的全部进口设备按“共验”方式检验、减半收费。

68

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加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1894

201281日至201573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69

对有毒有害货物的加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1894

201281日至2015731

70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暂停征收。

71

环境监测服务费

环保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7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121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73

林权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74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林业部门

财综[2013]67

201381日起

免征。

75

森林植物检疫费

林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76

林权勘测费

林业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77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食药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78

药品行政保护费

食药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79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食药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80

中药品种保护费

食药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81

新药审批费

食药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82

新药开发评审费

食药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83

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旅游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84

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旅游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85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旅游部门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86

清真食品认证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121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87

校安工程优惠政策

国土、住建、人防、林业、环保、水利、质监等部门

闽价费[2010]342

201093日起

我省校安工程涉及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免收。

88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国土、住建、人防、环保、质监等部门

闽价房[2008]343

200886日起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仅对建设单位免征)、电梯检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89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人防、环保、国土、建设等部门

闽政办[2012]101

2012525日起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90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2]31

2012519日起

对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91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4]3号,闽价费[2014]44

201436日起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92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文[2013]325

201395日起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93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办[2012]110

201262日起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94

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4]38

2014824日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95

新办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4]54

20141016日起

企业开办后,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96

投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办[2014]134

20141014日起

社会资金投资单建式公共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为城市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下收入部分统一实行零收费。

97

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财税[2014]77

201511日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①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③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④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闽财综〔201362

2013101日至20141231日止

我省规定由总计95元降低为75元。另外:摩托车号牌由原来1副,从20146月起,改为1面,目前收费标准已由70元降为35元收取。

2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公安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

3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费

公安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

4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人事部门认定资质的收费单位

发改价格〔20123882号,闽价费〔2012565

201311日起,201611日起自动取消。

1)个人委托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2)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闽政办[2003]82号、闽政[200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5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司法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闽价费〔2013373

2013101日起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原《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

6

涉及建设的执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住建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1)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91 元降为22 元;(2)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4 元分别降为18 元、15 元、18 元、15 元;(3)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 元降为11 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 元降为15 元;(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9 元降为13 元。

7

涉及铁路的会计从业资格考务费

铁路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

8

涉及交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交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 元降为30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

闽政文﹝200925

2009年起

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每平方米1元收取

10

涉及水利的注册土木工程师考务费

水利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11

国内植物检疫费(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

农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 收取;水()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12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农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13

涉及农业的执业兽医资格考务费

农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

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产地检疫费、屠宰检疫费)

农业部门

闽价费﹝2011471

2011年起

1.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2.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3.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4.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5.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15

涉及卫生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

卫生计生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含初级和中级)20元。

16

涉及审计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务费

审计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每人每科50元降为20

17

涉及国资委等执业资格考务费

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25元;(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3)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8元,主观题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2元。

18

受理商标注册费

工商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9

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

质监部门

闽价费〔20099

200911日起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20

计量器具(水表、燃气表、电表除外)检定收费

质监部门

闽价费〔2010349

2010101日起

对于同型号规格的计量器具(水表、燃气表、电表除外),单次检定数量超过100台件的按收费标准的80%执行。省重点项目或改造工程涉及电表、水表、燃气表的检定收费,可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量增价减”的原则,采取按量分段的收费方式由检定方与委托方协商,并报价格与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1

货物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

201311日起

将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22

货物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

201311日起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23

货物检验检疫费(资源类商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

201311日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24

涉及环保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考务费

环保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25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药监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

201311日起

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26

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务费

知识产权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每人每科20元降为15

27

涉及外文出版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

外文出版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三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为每人每科75元,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为每人每科100元;一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为每人每科2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同声传译(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为每人每科400元。

四、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民办高校)

教育部门

闽政﹝201254

20121028日起执行

民办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2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公办高校)

教育部门

闽政〔201247

201297日起执行

将公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的比例调整为15-25%,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

保育教育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教育部门

闽价费〔2012176

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4

教辅材料价格

出版单位

闽价费〔2012203

2012年起

限定我省择优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为35%,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辅材料价格。

5

研究生奖助政策

教育部门

闽财教〔20142

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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