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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