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安监罚〔2019〕1号
被处罚单位: 泉州华尔宝树脂有限公司
地 址: 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驿峰路 邮政编码: 362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金火 职务: 联系电话 13924******(安全课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1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驿峰路的泉州华尔宝树脂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丙酮、N,N-二甲基甲酰胺、醋酸甲酯、鞋用接着剂、甲基环己烷等物质混存于一个隔间,溶于水和微溶于水、不溶于水的危险化学品没有分库存放,其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泉州华尔宝树脂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6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号50100539610******* ,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并注明泉州华尔宝树脂有限公司缴交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没款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 人民政府或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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