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被征收人更理性地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更好地推进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泉州市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市场价值
拟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各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进行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参考价,并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示征求意见。委托费用纳入征收成本,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参考价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参考价的依据。鉴定费用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纳入征收成本。
二、建立房屋征收评估基础信息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及时将本季度辖区内的商品房备案信息、房地产交易信息上传至房地产估价交易案例信息系统,泉州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价格,为市场化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基础信息。
三、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推行安置型商品房建设模式,配套建设对接安置型商品房,按照商品房运作模式组织开发建设面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安置型商品房住宅的户型、套数、销售价格、开竣工时间及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及违约责任等各项要求由项目业主明确,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由资源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由开发企业办理安置型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房、购房。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就近就地安置外,各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可调剂既有剩余安置房源或统筹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源,并按等价置换的原则互补差价。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自建安置房。
各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继续加大本辖区内已实施但尚未动工建设安置房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排查力度,对已经逾期安置的,应当制定鼓励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政策,促进被征迁群众早日落实安置补偿,减少安置房建设数量和逾期安置成本。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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