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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2-04-26 17:20 阅读人数:1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出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在建工程项目。

  二、主要措施

  (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①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②发包人应合理顺延工期,延期期限为因疫情停工时间至建设单位确认的复工时间;③因疫情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①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②对于复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③4月30日前有序复工的项目,报发包人审核审批并一次性给予拨付;④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按分部分项 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关于人工费。①在2022年1月31日至4月30日期间,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3456;②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①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②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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