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①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②发包人应合理顺延工期,延期期限为因疫情停工时间至建设单位确认的复工时间;③因疫情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①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②对于复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③4月30日前有序复工的项目,报发包人审核审批并一次性给予拨付;④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按分部分项 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关于人工费。①在2022年1月31日至4月30日期间,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3456;②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①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②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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