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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
2023-10-27 16:13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医保〔2022〕2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2〕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完成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开展DRG付费的医疗机构覆盖面,并优化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第二批医疗机构正式实行DRG付费

  (一)新增医疗机构范围

  新增泉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华侨大学医院、泉州市洛江区马甲中心卫生院等12家公立医疗机构和泉州成功医院、泉州鲤城万翔微创医院、泉州华厦眼科医院等18家民营医疗机构启动DRG实际付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实施对象范围

  在实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住院且符合DRG付费病组范围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纳入实施对象范围。

  (三)实施时间

  以上医疗机构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DRG付费,11月1日前入院的患者设置过渡期,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过渡期费用结算、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

  正式实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含首批)不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

  二、完善DRG付费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和《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方案(1.1版)》等规定,结合我市DRG实际付费与模拟运行数据监测等有关情况,综合考虑医院运行、群众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职工生育、康复病例和重点专科DRG支付标准予以规范。

  (一)职工生育病例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生育特需医疗服务,保障群众多元化需求,对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晋江市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等5家市级公立医院与泉州昊宇妇产医院、泉州玛珂迩妇产医院、泉州福兴妇产医院、泉州新里程妇产医院等4家民营妇产专科医院发生的职工医保住院病例,入组OB19(剖宫产术)和OR19(阴道分娩)等2个生育病组的DRG结算基金,采取限额支付的方式结算,其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医疗机构职工生育病例DRG结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础费率×DRG组权重×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职工生育支付系数。OB19组各医疗机构职工生育支付系数分别为:A类医疗机构0.95,B类公立医疗机构0.90,B类民营医疗机构0.80。OR19组各医疗机构职工生育支付系数分别为:A类医疗机构0.90,B类医疗机构0.70。各医疗机构的DRG结算基金支付原则为:

  1.当入组OB19和OR19的职工生育病例DRG结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DRG个人负担≥按项目传送的明细总费用时,则DRG结算基金为按项目传送的明细总费用-DRG个人负担;

  2.当入组OB19和OR19的职工生育病例DRG结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DRG个人负担<按项目传送的明细总费用时,则DRG结算基金为职工生育病例DRG结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康复病例

  针对康复病例的特点,对出入院科室均为康复科室、单次住院天数≥45天且正常入组的康复病例,其DRG组支付标准参照通过审核的特例单议病例,但不计入特例单议3%的占比。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科室分类与代码》(CT08.00.002)标准,康复科室为A09.05儿童康复专业、A15.04精神康复专业、A21康复医学科和A50.15康复医学专业。

  (三)重点专科

  为支持重点专科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对院士学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福建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等特色优势专科,在计算DRG支付标准时分别给予1.18、1.13、1.08、1.03的重点专科学术系数,其DRG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DRG支付标准=基础费率×DRG组权重×医疗机构等级系数×重点专科学术系数。

  重点专科学术系数按照“医疗机构申请,医保部门审核”的原则执行,正式实行CHS-DRG付费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相关DRG病组运行情况等,于每年11月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如下:

  1.三级医疗机构:每家医疗机构申请重点专科科室≤5个,各科室DRG组≤4个;

  2.二级医疗机构:每家医疗机构申请重点专科科室≤3个,各科室DRG组≤2个;

  3.申请科室及其涉及的DRG组在规范上传医保结算清单且没有其他违规情形时均出现医院亏损;

  4.申请时需提供《泉州市CHS-DRG付费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学术系数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重点专科文件、相关科室、DRG病组开展病例数、实际医疗费用和盈亏等佐证材料。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DRG实际运行情况按本通知要求提出调整重点专科的申请。

  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市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执行。对医疗机构按期提出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市医保中心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

  三、完善DRG付费结算管理

  (一)特殊病例DRG结算管理

  以下正常入组的特殊病例在月度结算时按DRG结算,在年度清算时按调整后支付标准进行清算补差,调整后支付标准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项目明细费用:

  1.住院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2倍且在当年度该类病例中差额从高到低排序在前5%的费用极高(高倍率)病例;

  2.住院总费用低于DRG支付标准50%的费用极低(低倍率)病例;

  3.入组非稳定组的病例;

  4.通过特例单议审核的特殊病例。

  (二)歧义(QY)组病例DRG结算管理

  根据国家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要求,按照MDC大类设立相应的QY组(MDCA除外),QY组DRG支付标准按照实际住院总费用的80%计算。

  其他本通知未提及事项继续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2〕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DRG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密切配合,协同协作,深入、有序推进DRG付费改革各项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强化DRG付费下的运营管理,规范医保结算清单的填写上传,提升DRG入组的准确性和DRG结算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及时与实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签订DRG协议或补充协议,并督促医疗机构有效落实协议相关规定,对发现违反协议情形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医保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DRG付费下的基金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执行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三)加强监测分析。市医保局、医保监测中心要强化DRG付费下的基金精细化管理,加强DRG付费运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关注DRG入组率、结算率、基金支出占比等主要指标,确保DRG付费改革平稳运行,顺利完成省上DRG指标考核任务。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落实属地管理,强化辖区内医疗机构DRG运行监测和管理,定期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将监测情况与医保日常稽查稽核工作有机衔接,要及时了解和收集DRG付费医疗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并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DRG付费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学习培训和交流探讨,提高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改革成效,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相关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1.泉州市第二批正式实行CHS-DRG付费的医疗机构名单

        2.泉州市CHS-DRG付费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学术系数申请表(样式)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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